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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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与相关事项资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一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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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九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监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信息披
3/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