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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泉科技: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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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公司职能部门、分子公

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

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公司及各内部机

1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构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及时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本公司内部审计活动;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2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

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

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

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部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3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关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并发表风险意见,对于特别

重大的对外投资可以在事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

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

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

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关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对特别重大的购买

和出售资产事项可以在事后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关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对特别重大的对外担保事

项可以在事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充分关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对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可

以在事后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

4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注关联交易定价,关注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协助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应当重点关注

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七)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

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5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以及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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