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成超声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10日,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6年4月27日14时30分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4月11日,贵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6年4月17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2026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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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7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沧源
路1488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宏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43865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8.879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52325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2.3644%。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19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9097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1.2436%。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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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2.0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2.05、发行数量
2.06、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2.07、限售期安排
2.08、股票上市地点
2.0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3、《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3骄成超声法律意见书4、《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第1-11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4骄成超声法律意见书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骄成超声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阚赢崔洋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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