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障股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
第五条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每半年发放一次。
第六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所任职的岗位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董事津贴。
1广州安必平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的规定领取薪酬。
第八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发生的相关差旅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在公司领取津贴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任期内辞
职或解任等原因离任的,津贴或薪酬按其实际任职时间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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