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正弦电气: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6)第 051 号

致: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6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 年 8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 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6年 9 月 2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9 月 2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9月 8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下同)

共 4 名,持有公司股份 286147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33.0433%。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公司股份 216929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5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02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24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1%;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0%。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02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45%;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24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1%;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0%。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02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45%;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24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1%;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3023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4%;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24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001%;反对 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9%;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257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2%;反对 46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3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237%;反对 46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02%;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1%。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025797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2%;反对 46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8%;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803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237%;反对 467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02%;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1%。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