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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弦电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济效益和业绩等实际情况相协调,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及具体构成。其中,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

合公司经济效益、经营目标、个人履职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八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及同等规模企业薪酬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表现,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与薪酬挂钩的内部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任职岗位及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

2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未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

取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任职岗位及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不另行发放高级管理人员津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为履行岗位职责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规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市场价值

及管理能力确定;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状况挂钩,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岗位责任设定考核指标,并依据企业经营业绩及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分配,且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

考核评价结果相关,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资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下列原则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等进行考核后发放;未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依据

3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从其薪酬、津贴或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承担

的款项(如有),并向个人发放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根据

公司经营状况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以匹配公司长期发展需求。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动幅度;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及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或组织架构优化;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动情况。

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根据

情节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其尚未发生的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或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资产流失的。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4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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