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保证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主
营业务范围外有偿或者无偿地以货币资金、委托贷款、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
式向外部主体(包括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一般市场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预付款失去实际业务支撑;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1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2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审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披露。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
项的统一登记管理。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前,财务部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接受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按照本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与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就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
资助对象的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3第十七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审核和管理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对违规或履职失当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署相关合同或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