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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3 00:00 查看全文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司”)对外投资(包括重大经营,下同)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和经营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战略,以获取

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1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需事先经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如有,下同)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投资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具体权

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除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之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董事长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计算标准)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董事会通过后应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不足50%,且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超过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按评估值算);

4、交易的成交金额低于公司市值的50%但超过10%;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不

超过5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净额超过公司市值的

10%但不超过50%(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按评估值计算)。

超过上述数额的事项由股东会批准。

2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第六条在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

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岗位分工

第七条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

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

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合规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3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并须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室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章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专家小组、有关部

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关注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权转移等具体事项。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4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中心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

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5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情形。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

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用

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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