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ZB000013 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目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6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6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6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的合规性...............................6
(一)认购邀请...............................................6
(二)申购报价...............................................8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10
1、发行价格的确定............................................10
2、发行数量的确定............................................10
3、发行对象的确定............................................10
(四)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情况..............................11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12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12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13
(三)关联关系..............................................15
(四)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15
四、结论意见...............................................15
1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释义
除本法律意见书中根据文义明确另有所指外,下述各词在本法律意见书内使用时,应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路维光电、指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本所指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国信证券、保荐人(主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商)
天职所、天职国际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证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实施细则》指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编报规则第12号》指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律业务管理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则》《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认购邀请书》指书》《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申购报价单》指单》
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缴款通知书》指通知书》《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认《股份认购协议》指购协议》《验资报告》(天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业字[2026]32679-1指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1号)
号)《验资报告》(天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指业字[2026]32679号)[2026]32679号)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ZB000013 号
致: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公司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书》的约定,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发表法律意见。且本所对某事项是否合法有效的判断,是以该事项发生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它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书面声明,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提供的书面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复印件和原件完全一致;发行人所作出的各项书面陈述或说明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第12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6年1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 2026年 1月 22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2026年2月6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上述股东会决议已于 2026 年 2 月 7 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2026年6月15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规模的相关议案。上述董事会决议已于2026年6月16日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二)本次发行已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
2026年4月13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2026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9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已获得上交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及发行结果的合规性
(一)认购邀请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6月24日向上交所报送《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和《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列表》(以下统称“《发行方
6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案》”),并于同日向上交所提交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承诺函》启动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的最终询价名单为《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询价对象159名、本次
发行启动后(即2026年6月25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即2026年6月29日8点30分前)新增意向投资者14名,共计173名,具体为:截至2026年6月10日收市后前20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基金公司48家,证券公司27家,保险公司18家以及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60家。
新增的14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新增投资者名单
1摩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睿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北京时间投资管理股份公司
6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珠海格金八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张凌木
11张怀斌
12杨丽蓉
13杨岳智
14薛小华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6年 6月 24 日(T-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159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前表达意向且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送达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并于簿记开始前向
14名在《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表达意向的投资者补充发送了
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询价名单符合《实施细则》以及股东会决议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及发送过程合法、有效,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申购报价
2026 年 6 月 29 日(T 日)8:30-11:30,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共有 35 名
投资者参与申购。经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本所律师共同核查确认,除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均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属于有效报价。上述35名投资者的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元/申购金额(万序号机构名称股)元)
1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86.8720000
89.636700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5.1914100
80.6923900
83.6813300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6.8815000
99.9913300
4董友全88.9913300
72.9913300
87.8310100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5.1412600
82.0723300
88.005000
6董玮70.005000
66.005000
7杨金毛87.884000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87.833100
8
合伙)82.004100
90.993000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977.994000
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69.994900
10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003000
11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89.003000
86.203000
12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78.203500
72.204000
13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3.363000
78.883000
14 UBS AG
76.285400
上海宁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苑沛华二号私
1569.963000
募证券投资基金
16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71.507000
8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申购价格(元/申购金额(万序号机构名称股)元)
17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65.0019500
83.1510000
共青城赣发投创盈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1878.4112000(有限合伙)
74.0115000
78.014000
19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76.235900
74.467200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83.353000
20
司-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80.674000
21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9.6612000
72.004200
22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278000
80.655600
2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5.995700
69.996200
72.803000
24张光伟70.503100
66.803200
80.676900
25彬元资本有限公司
71.7013800
76.184000
26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006700
27杨丽蓉75.103000
72.584000
杭州东方嘉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嘉致富
2868.584500
臻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5.685000
64.333000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定增私募
2963.603500
证券投资基金
62.273700
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榕投新
3073.935400
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1西藏瑞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75.335100
80.0025500
32郭伟松71.0030000
62.2737000
33陈学赓71.773000
75.503000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长颈鹿6号
3471.013500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5.084000
35黄劲平73.213000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投资者已提交《申购报价单》,报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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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1、发行价格的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6 年 6 月 25 日,T-2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人民币62.27元/股。
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83.36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33.87%。
2、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发行方案》,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16091215股,即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100200.00万元除以发行底价62.27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的 80%),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为准。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12020153股,发行规模为1001999954.08元,符合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159号)的相关要求,发行股数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即11263851股)。
3、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本次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
根据《认购邀请书》确定的配售原则及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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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3名,具体情况如下:
限售期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月)
1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2399232199999979.526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91458140999938.886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95489132999963.046
4董友全1595489132999963.046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11516125999973.766
6董玮59980849999994.886
7杨金毛47984639999962.566
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837188030999916.806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35988429999930.246
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1035988429999930.246(有限合伙)
11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5988429999930.246
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
1235988429999930.246
司
13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3589928000540.646
合计120201531001999954.08-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原则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四)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确认认购对象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发出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发行人与上述认购对象均签署了《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根据天职国际于2026年7月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1号),截至2026年7月2日15:00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已收到路维光电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1001999954.08元。
11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6年7月3日,国信证券扣除其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
金余款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天职国际2026年7月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6]32679号),截至2026年7月3日,路维光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1202015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3.3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1999954.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297748.4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1702205.66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1202015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79682052.66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发行对象均已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发行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缴款,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专业投资者Ⅱ和专业投资者Ⅲ,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路维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相关认购邀请
文件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12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分类/风风险等级是否序号投资者名称险承受等级匹配
1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Ⅱ是
2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是
3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Ⅱ是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4专业投资者Ⅰ是
伙)
5 杨金毛 普通投资者 C4 是
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专业投资者Ⅰ是
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7 瑞昌市金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投资者 C4 是
8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是
9 董友全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0 董玮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是
1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是
13 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经核查,上述13名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1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述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阔投资有限公司、瑞昌市金资
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备案程序。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公司,因此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董玮、董友全、杨金毛为个人投资者,均以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范
围内须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因此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5、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本次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6、深圳鹿驰南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鹿驰南疆同越五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广州穗开智盈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属于《中华人民
1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及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按照规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三)关联关系
根据认购对象的承诺并经核查,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竞价的情形。
(四)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认购对象本次申购金额未超过其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
15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权;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
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需办理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以及章程修改等事宜的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6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的签
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签字):
黄亚平杨健
单位负责人(签字):
韩德晶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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