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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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2181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复印件或
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主要依赖于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报告中某些资料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资料、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年5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3年5月29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3年6月13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3年6月15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投票权。
(五)2023年6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4年6月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4年7月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5年7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
(九)2025年7月1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人员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6年7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
(一)本次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43),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990,938,17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546,908.55元(含税)。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调整结果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派息:P=Po-V;其中:Po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o-V~6.49一0.05=6.44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相关事项
(一)归属期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16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为2026年6月17日至2027年6月16日。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4年6月13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2026年6月14日至2027年6月13日。
(二)归属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满足本项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满足本项归属条件。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6名,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除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其余6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上述任职期限要求;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共3名,均符合上述任职期限要求,满足本项归属条件。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5年,具体考核指标及归属比例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6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4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0%
第三个归属期 2025年营业收入相较业绩比较基数增长率 X≥80% 75%≤X<80% 70%≤X<75% X<70%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6)第332A003237号),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1,783,135,467.97元,相比2020-2022年期间的平均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127.22%,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4年,具体考核指标及归属比例为: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6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4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0%
第二个归属期 2024年营业收入相较业绩比较基数增长率 X≥60% 55%≤X<60% 50%≤X<55% X<50%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1123号),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为1,501,019,718.15元,相比2020-2022年期间的平均年度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91.27%,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5、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每个年度内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个人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A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
B 80%
C 40%
D 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6 名激励对象中,62名符合任职期限要求,并且62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026年7月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5.00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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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经办律师: 卢贤榕
陈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