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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

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

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

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交易”的交易行为,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2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除提供担保外的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7、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的(1)所有百分比率低于5%且对价包括拟发行上市的股份的股份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2)5%或以上但低于25%的须予披露的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及(3)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关百分比率的规定计算所得的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于0.1%、低于5%的部分豁免关连交易及非豁免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交易与需要合并计算百分比率的一连串交易);或

8、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委托理财等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3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8、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0、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除经董事会明确授权或本制度另有规定之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构成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信息报告义务人须按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亦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连交易”的规定。

(五)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

4务人在报告时应做特别说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构成本制度所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七)本制度所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或者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6、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等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制度所述“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九)本制度所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

8、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或以上;

9、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

或以上;

6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2、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5、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6、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17、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8、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0、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十)本制度所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动;

(3)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4)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时;

(5)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7第八条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派驻参股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当参照相关制度与规则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及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香港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制度要求通过公司证券投资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

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具体负责本机构或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通知公司董事会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的,均不得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十三条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

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预报本部门负责人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专项会议审议时;

8(二)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

悉该重大事项时;

(三)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

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有关情况,并在两天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9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被解除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终止或者被解除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六)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件所出具的意见书;

(七)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10第十九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11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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