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包含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二)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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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的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及分配
第六条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薪酬策略、年度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科学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
第七条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章薪酬结构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与津贴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可以在公司领取薪酬。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以及行使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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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津贴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和地域标准,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与地域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按照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程序确定。
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以公司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用于奖励对公司中长期经营业绩做出的贡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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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均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
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依其职务和岗位进行发放。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公司管理规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绩效,综合考虑岗位、责任、能力和贡献。
第六章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
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发放,其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按季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七章支付追索
第十五条如果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4/6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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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