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2025年度审
计工作履行了监督职责,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并结合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时间安排,致同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致同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
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致同委派的项目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经审计,致同认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1/4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致同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对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对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公司在确保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确定了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审计费用报价、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共8个评价要素以及各评价要素的评分标准,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致同发出书面邀请函,并于2025年8月8日收到致同按照要求提交的全套投标资料。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8月15日召开会议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选聘项目工作方案的议案》,根据投标资料对致同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以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2/4的规定,经审慎评估,认为致同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
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同意聘任致同作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监督情况
在2025年度审计工作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致同负责公司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前及审计工作
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督促致同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
2026年1月17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讯审阅了致
同项目组编写的2025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初步沟通函,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的审计项目团队和时间安排、独立性问题、审计范围、
总体审计策略、计划的报告出具时间、所需要的沟通、重点关注
领域和审计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监督。2026年2月27日,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及独立董事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展
开初审后沟通,对2025年度审计初步结果、重点审计领域、关键审计事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2026年3月19日,公司召开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独立监督职能,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
3/4性、资质条件、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审期间与注册会计
师进行了充分的联络沟通,密切关注审计计划、人员和时间等资源配备情况、初审意见情况、项目质量复核情况,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治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特此报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