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的法律意见书
2026年1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创精密”、“公司”)
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的约定及受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统称“《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相关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
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2023年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富创精密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富创精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2023年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富创精密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富创精密2023年激励计划所必备的
2法律意见书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富创精密2023年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本次归属”与“本次作废”合称“本次归属与作废”)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归属与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3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公司于 2023年 3月 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14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针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3月16日,公司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3年3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3法律意见书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3月17日,公司披露了《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3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
(五)2023年10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六)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上述议案。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七)2024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2025年7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
4法律意见书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九)2026年1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归属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归属等待期的说明
根据《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3日。因此,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为2025年10月
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根据公司说明,公司未发生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左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
5法律意见书
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根据公司说明,激励对象未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发生左述情形,符合归属条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件。
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根据公司说明,激励对象符
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4年,公司层面业绩需满足下列要求:
对应营业收入(亿元)净利润(亿元)归属安排考核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
年度 (Am) (An) (Bm) (Bn)
第二个归2024根据公司说明,立信会计师
36.0028.004.803.60
属期年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
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的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营业收入为30.40亿元,达到触发值,符合归属条件;
A≥Am X1=100%净利润约为2.18亿元(剔营业收入(A) Am>A≥An X1=A/Am 除本次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未达到触
A<An X1=0%发值,符合 Am>A≥An 且B≥Bm X2=100% B<Bn 时,X=80%的归属条件,因此公司层面归属比净利润(B) Bm>B≥Bn X2=B/Bm例为80%。
B<Bn X2=0%
(1)当考核指标出现 A≥Am 或 B≥Bm 时,X=MAX(X1,X2)=100%;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2)当考核指标出现 A
(3)当考核指标出现 Am>A≥An 且 B<Bn,或 Bm>B≥Bn 且 A<An 时,X=80%
6法律意见书
(4)当考核指标 A、B 出现其他排列组合时,X=(X1+X2)/2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票数根据公司说明,据公司绩效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A、B、C、D 五个档考核结果,仍在职的7名激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的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票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
考核结果 A+ A B C D 级及以上,本期个人层面归个人层面归属比属比例为100%。1名激励
100%100%100%80%0%
例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为“C”级,本期个人层面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
归属比例为80%。
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
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归属安排
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安排如下:
1.授予日:2023年10月13日。
2.归属数量:共计2.3377万股。
3.归属人数:7人。
4.授予价格(调整后):46.61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预留授予部分归属情况获授的限可归属数可归属数量占已制性股票序号姓名国籍职务量(万获授予的限制性数量(万股)股票总量的比例
股)
一、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7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共7人)10.31562.337722.6618%
合计10.31562.337722.6618%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
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作废的基本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由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可归属的比例为80%、部分员工因个人考
核指标可归属比例为80%,拟作废处理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7567万股(授予数量调整后且不含下述因离职而作废的限制性股票);
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处理其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3.3567万股(授予数量调整后)。本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134万股(授予数量调整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公司本次归属与作废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8法律意见书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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