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8461000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外山”、“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西部证券”)担任山外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负责山外山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山外山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荐人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4保荐人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邹扬、热孜叶·吾浦尔
联系电话029-8740604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410注册资本319600622元注册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号办公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光勇实际控制人高光勇联系人喻上玲
联系电话023-6746080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2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4山外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人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
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山外山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2023年4月,因原保荐代表人李锋先生工作调整,不能
继续负责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有序进行,西部证券委派热孜叶·吾浦尔女士接替李锋先
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无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4使用募集资金。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
同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交流,为本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山外山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认为:山外山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山外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西部证券作为山外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山外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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