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定于2025年12月22日于两江新区慈济路1号8楼会议室召开,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孟显慧律师、代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参会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14:30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1号8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依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19,600,622股,其
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1,666,341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本次会议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17,934,281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4,495,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670%。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过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808,6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1811%;反对129,9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7666%;弃权8,8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523%。
本议案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重庆圆外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德
祥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德瑞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光勇先生、任应祥先生。
(二)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及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35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61%;反对132,1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1264%;弃权7,7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5%。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对议案《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华商(重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磊
经办律师: 孟显慧
经办律师:代星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