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积极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任晓常,195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湖南大学汽车专业。1982年2月至2007年10月,历任重庆汽车研究所工程师、副所长、代所长/所长;2007年11月至2016年12月,历任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2020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经自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履行职责,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股东大会3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均亲自出席公司的各项会议并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各项会议材料,充分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积极地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优势,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同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示同意,无反对、弃权的情形。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独立本年应是否连续董事以通讯参加董亲自出委托出缺席两次未亲姓名方式参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事会次席次数席次数次数自参加会加次数数议任晓常77600否3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与 ESG 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本人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2025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独立注:亲自出席次数/年度内召开次数(次)董事姓名战略与发展薪酬与考核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ESG 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会
任晓常—4/42/21/1—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独立董事补选、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等事项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和咨询,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与义务。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通过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涉及公司选举
独立董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股权激励、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事项进
行了有效的审查和监督,并与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充分发挥专业经验及特长,依法独立、客观、充分地发表了意见。报告期内,未出现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年度,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与公司内审部保持紧密联系,
审阅了公司年度内部审计情况汇报;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定期沟通;并与公司内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内控情况进行多次沟通。在年审期间,本人对公司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和监督,与会计师就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有效且充分的沟通。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
2025年度,本人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参加
公司专项培训,与管理层进行定期沟通等多种方式,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市场拓展及风险管控情况,为公司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并起到了日常监督作用。
公司在会议组织、材料报送、信息传递等方面给予了充分支持与配合,为独立董事有效履职提供了必要保障。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高度关注公司新闻、舆情、股东意见及建议等,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保持密切沟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符合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价格公允,不存在异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四)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报告期内,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职业素养和诚信状况。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五)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因公司原独立董事夏清先生辞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经本人对候选人履历的审查,本人认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勇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职务。同时本人也对相关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结果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的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已经2025年
9月23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2025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对董事薪酬相关议案进行回避表决。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主持并参与了相关薪酬方案的审议流程,会前组织对行业薪酬数据、公司经营状况及绩效表现等进行专项评估,审阅了委员会编制的专项报告及分析材料,并与管理层及委员会委员就方案的制定依据、结构合理性及激励效果等进行了多轮沟通。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系依据行业普遍实践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体现了绩效挂钩、市场匹配、权责对等的原则,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人结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相关职责,对激励计划行权条件达成情况、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及部分期权注销原因等进行了独立审核。经核查,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所涉公司业绩指标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满足原定条件,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部分期权注销系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客观原因,符合激励计划约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况。
综上,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在前述事项的决策与执行中,能够合理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特性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方案,决策程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制度,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基于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盈利水平、经营发展需要等因素,兼顾公司未来发展和股东长远利益,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有利于维护股东的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同时符合《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政策等相关规定,本人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
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充分配合我开展工作,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为履职提供了全面支持和条件保障。
2026年,我将继续坚守独立董事的立场,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参加独立董事履职培训,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任晓常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