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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博思创: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411证券简称:海博思创公告编号:2026-002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有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1.清控银杏南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清控银杏”)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3857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银杏自清(天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杏自清”)持有公

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2501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9%。清控银杏、银杏自清与北京银杏天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银杏天使”)、西藏龙芯投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龙芯”)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4353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

2.北京腾业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腾业创新”)持

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910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5%;宁波启迪腾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迪腾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32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腾业创新及启迪腾业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3023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3%。

3.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明融合”)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416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1%;QM10 Limited(以下简称“QM10”)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416769 股占公司总股本

1的 3.01%。启明融合及 QM10 系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0833538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02%。

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6年1月27日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因合伙期限即将届满,清控银杏和银杏自清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206856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15%。其中,清控银杏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510743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4%;银杏自清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55782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1%。

2.因自身资金需求,腾业创新和启迪腾业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

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77294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8%。其中,腾业创新拟通过集中竞价

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7294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10%;启迪腾业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60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9%。

3.因自身资金需求,启明融合和 QM10 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156127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87%。其中,启明融合拟通过集中竞价

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918394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1%;QM10 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64287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6%。

清控银杏、腾业创新、启明融合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定,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清控银杏、腾业创新、启明融合投资公司期限均超过60个月,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2前述股份减持价格将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

公司若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股东名称清控银杏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数量3385789股

持股比例1.88%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3385789股股东名称银杏自清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数量1250156股

持股比例0.69%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1250156股股东名称腾业创新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持股数量9102300股

3持股比例5.05%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9102300股股东名称启迪腾业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数量3200000股

持股比例1.78%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3200000股股东名称启明融合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数量5416769股

持股比例3.01%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5416769股

股东名称 QM10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

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股东身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其他: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数量5416769股

持股比例3.01%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5416769股

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持有数量(股)持有比例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银杏天使91023005.05%银杏天使、清控银杏、

第一组清控银杏33857891.88%银杏自清和西藏龙芯均

银杏自清12501560.69%为吕大龙实际控制的企

西藏龙芯6153670.34%业

合计143536127.97%—

第二组腾业创新91023005.05%腾业创新与启迪腾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为北京腾业创业投资管理有

启迪腾业32000001.78%限公司

合计123023006.83%—

第三组 启明融合 5416769 3.01% 启明融合与QM10已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为一致行动人

QM10 5416769 3.01%

合计108335386.02%—上述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股东名称清控银杏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510743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84%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510743股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510743股减持期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6月1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

5拟减持原因合伙期限即将届满

股东名称银杏自清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557821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3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57821股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557821股减持期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6月1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拟减持原因合伙期限即将届满股东名称腾业创新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72940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10%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72940股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72940股减持期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6月1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名称启迪腾业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1600000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89%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600000股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1600000股减持期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6月1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股东名称启明融合

6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918394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51%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918394股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918394股减持期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6月1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股东名称 QM10

计划减持数量不超过:642876股

计划减持比例不超过:0.36%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642876股量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642876股减持期间2026年3月13日~2026年6月12日

拟减持股份来源 IPO 前取得拟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北京腾业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

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7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

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

8法承担相应责任。

2.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苏州启明融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合伙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

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

况、本合伙企业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合伙企业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合伙企业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股份的3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9(5)本合伙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QM10 LIMITED 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公司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

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首发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本公司具体情况等,确定是否减持及减持股份数量。本公司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执行。

(4)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进行股份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减持时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

10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在减持股份的3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予以公告,同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并遵守证监会、上交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

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如本企业未遵守上述承诺,对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清控银杏、银杏自清、腾业创新、启迪腾业、启明融合、QM10 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11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内部决策等因素决定在减持期间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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