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
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股份”、“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对恒烁股份履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8月29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国元证券对恒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届满,鉴于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元证券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元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相关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主要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姬福松、赵青
联系电话0551-68167725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1次,具体情况如下:(1)国元证券原指定梁化彬先生、姬福松先生担任恒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3年2月,梁化彬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国元证券委派赵青女士接替梁化彬先生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
31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416
注册资本8300.5689万元人民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与太和路交口西北庐阳中科大校注册地址友企业创新园11号楼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水路与太和路交口西北庐阳中科大校主要办公地址友企业创新园11号楼
法定代表人 XIANGDONG LU
实际控制人 XIANGDONG LU、吕轶南联系人周晓芳
联系电话0551-65673252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08-29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元证券对恒烁股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国元证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了对恒烁股份的保荐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年8月27日,因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部分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安徽证监局对恒烁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已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
上述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1月13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研发战略规划和实际发展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更及延期:将募投项目“NOR闪存芯片升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变更为“闪存芯片升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通用 MCU芯片升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变更为“MCU芯片升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CiNOR存算一体 AI推理芯片研发项目”变更为“面向端侧 AI的低功耗软硬件推理系统研发项目”,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根据实际建设进度及要求,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分别延期至2027年7月、2028年1月及2028年1月。上述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均不涉及变更。本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在国元证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工作期间,能够尽职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以
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恒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国元证券将继续对恒烁股份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姬福松赵青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沈和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