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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公司解释了总额法确收的合理性

九方智讯 07-27 16:46

7月22日有投资者向震有科技(688418)提问:问询函披露超讯通信贡献四季度收入9,315.32万元对应《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二期)项目3#数据机房设备采购合同》,震有作为二级分包向超讯供应电力模块及AHU。一级分包商超讯通信就同类业务已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2025〕144号认定按净额法核算。请详细披露贵司电力模块及AHU的品牌和型号?是否自主生产?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三十四条及监管指引主要责任人vs代理人因素说明9,315.32万元采用总额法确收的合理性

7月27日公司回答表示:尊敬的投资者您好,超讯通信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2025〕144号认定按照净额法核算相关收入,属于其2023年和2024年前三季度作为代理人的定制算力服务器业务,该业务与我司在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项目中提供的电力模块及间接蒸发冷却AHU机组并非同类型业务。我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相关协议,需先采购相关产品后再向超讯通信供货,公司能够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履约责任,并承担存货持有风险、市场价格变动风险以及对应客户的信用风险,系交易中的主要责任人。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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