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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宁波震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418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震有科技

股票代码:6884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托管4548(商务托管)

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创投路99号光明凤凰广场2栋28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吴闽华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8月1日

1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各位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目录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8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5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6

第七节备查文件..............................................17

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附表...................................................19

3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震有科技指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方、

指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震有一致行动人指吴闽华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致远资本指(代表致远资本价值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报告书、本报告书指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股份转指其持有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让

9630000股股份的交易。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中登公司指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1号10幢112室注册地址

托管4548(商务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吴闽华

出资额人民币445.2297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7941239T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经营范围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创投路99号光通讯地址明凤凰广场2栋28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及出资比例合伙人姓名出资比例

吴闽华33.17%

孟庆晓18.51%

姜坤10.76%

张中华9.78%

杜旭峰9.04%

张广胜2.88%

周春华1.52%

徐从元1.39%

张凯威1.39%

杜盛光1.24%

5徐华1.24%

薛胜利1.18%

张寅1.09%

李宗伟1.04%

杨明涛0.92%

张立国0.87%

沈小文0.85%

杨振广0.84%

张翼0.71%

张丹丹0.66%

李华军0.31%

王旭0.27%

孙大勇0.17%

彭钢0.1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是否取得其它国家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或地区的居留权吴闽华男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深圳市否

上述主要负责人在其他单位主要兼职情况:

任职人员姓名其他单位名称担任职务

吴闽华宁波辰轶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姓名(包括曾用名)吴闽华性别男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否地区的居留权

6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7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系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而作出的安排,受让方致远资本认可上市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安排,后续存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市场情况进一步处置和调整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有数量占总股本持有数量占总股本

(股)比例(股)比例无限售条

宁波震有2885500214.99%192250029.98%件流通股无限售条

吴闽华3214746016.70%3214746016.70%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2025年8月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震有与致远资本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本协议,宁波震有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致远资本转让其持有的震有科技963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甲方(转让方):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致远资本价值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标的股份转让

1、甲方同意按《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约定条件,将其在

本协议签署之时合法持有的震有科技(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合计9630000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5.0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全部从属权利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格为22.13元/股(不低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甲方以213111900元(人民币贰亿壹仟叁佰壹拾壹万壹仟玖佰元整)的总价(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向乙方转让目标公司9630000股股份。若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发生送

9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

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三)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按以下方式支付:

1、第一期款项:乙方应于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50%的股份转让价款,计106555950元(人民币壹亿零陆佰伍拾伍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

2、第二期款项:乙方应于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剩余50%的股份转让价款,计106555950元(人民币壹亿零陆佰伍拾伍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

(四)交割条件

经双方协商确定,在满足以下全部交割条件后,方可实施标的股份交割:

1、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因法定或承诺

不得转让的情况;

2、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标的股份不存在任

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3、不存在以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被有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查封、冻结或限制转让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以及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程序,标的股份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股份交割

1、本协议生效且目标公司完成本次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

甲乙双方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申请。

2、双方同意自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合规确认意见且乙方支付第一期款项后

10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3、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标

的股份的所有权及其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由乙方享有。

10(六)双方义务

1、甲方向乙方、上交所、中登公司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甲方

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完成本次交易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2、乙方向甲方、上交所、中登公司提供为完成本次交易所需要的应由乙方

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以及签署为完成本次交易依法所必须签署的各项文件。

3、双方根据本协议约定,依法向中登公司申请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甲方/乙方履行的其它义务。

(七)陈述与保证

1、双方保证如下:

(1)双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有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

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3)双方均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合同、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双方均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以办理及/或签订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一切手续及/或文件。

2、甲方保证如下:

(1)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甲方依法取得标的股份,标的股份的取得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而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3)甲方持有的标的股份权属合法、清晰、完整、稳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以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

(4)不存在以标的股份作为争议对象或标的之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纠纷;

11(5)甲方对于标的股份的权属情况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保证不存在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可能影响或阻碍标的股份转让的情形。

3、乙方保证如下:

(1)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2)在标的股份过户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将严格遵

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关于股份锁定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特别约定: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

(八)保密

1、任何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保证对另一方(以下简称“披露方”)

提供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以下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

2、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通过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

(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

(4)接收方应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之要求披露;

(5)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

3、本条在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上述保密

规定仍然持续有效。

(九)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与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及因争议纠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等。

122、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

当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应另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的违约金。

3、如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上交所申请本次交易的确认文件,经催告后仍

不予改正且逾期超过1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的违约金。

4、如一方单方面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乙方已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违约方应另向守约方赔偿相当于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的违约金。

5、若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

的违约金(如有),向乙方退还剩余款项。

(十)协议的变更、修改、转让、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或修改应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本协议的变更和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解除。

(十一)不可抗力

1、本协议所谓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机关的审批或指引要求(无论书面或口头形式)等,虽非不可抗力,仍视为本协议当事人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因而与不可抗力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2、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因有权批准

机关的审批或指引要求(无论书面或口头形式)等,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本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时解除,双方均无需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各自承担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但是,通知方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解除协议的理由,并同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或有权批准

13机关未通过审批或无法达成相关指引要求的依据。

(十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或任何最终交易文件中具有约束性的约定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相关的任何问题,双方均有权向目标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章且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2、履行本协议以及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应由甲

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自承担。

3、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未尽事宜经协商后,双方可订

立补充协议并经签署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震有科技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上交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登公司办理相关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能否实施完成及最终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14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震有科技股份的情况。

15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16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签署的本报告书;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5、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17第八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吴闽华

日期:2025年8月1日

18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股票简称震有科技股票代码688418浙江省宁波市江北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区长兴路689弄21名称(有限合伙)注册地号10幢112室托管

4548(商务托管)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有□

减少□有无一致行动人

数量变化无□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是□是否为上市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

否□否□

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可多选)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28855002股信息披露义务人

披露前拥有权益持股比例:14.99%的股份数量及占

上市公司已发行一致行动人:吴闽华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32147460股

持股比例:16.70%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信息披露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务人拥有权益的变动数量:减少9630000股

19股份数量及变动变动比例:减少5.00%

比例

变动后持股数量:19225002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9.98%

一致行动人:吴闽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32147460股

持股比例:16.70%

在上市公司中拥方式:协议转让

有权益的股份变时间: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动的时间及方式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是否已充分披露

是□否□不适用□(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是□否□

12个月内继续

增持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此前6个月是是□否□

否在二级市场买注: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卖该上市公司股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是□否□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

是□否□

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

20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否□不适用□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21(本页无正文,为《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吴闽华

日期:2025年8月1日

22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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