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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有科技: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418证券简称:震有科技公告编号:2026-001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

制定及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相关制定、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加经营范围情况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原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电池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增加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购销;通

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限制项目);

计算机系统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

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

种车及零部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电池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的生产;软交换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化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情况鉴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震有科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购销;通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及购销;通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咨询(不含证券咨询、人才中介服务和其他限制项目);计算机系统务和其他限制项目);计算机系统

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集成、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工业

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自动化、光传输设备、防爆电器、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水情自动化系

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统相关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种车及零部营进出口业务;销售特种车及零部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件,销售车辆的售后服务。安防设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备销售;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除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电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销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智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计算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电池零软硬件、电子产品的生产;软交换配件销售;电池制造。(除依法须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化产品的生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产。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电子产品的生产;软交换设备、矿用通信及自动化产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净资产的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情形。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适用前款规定。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的,应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〇九条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5年内仍然有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

5年为限。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效或者任期届满后5年内仍然有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免除或者终止。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

5年为限。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东会批准。

董事会另行制定和修订《对外投资董事会另行制定和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具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等制度,具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担保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上述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序。上述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东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董事会审议公司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

限具体如下:限具体如下:

…………

(三)董事会决定累计金额不超过董事会决定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以经审计的总资产(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0%以上的资计算)10%以上的资产抵押事项。

产抵押、质押事项。本章程所规范的交易、关联交易事本章程所规范的交易、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上海

项的审议标准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在12个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应当在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

月内累计计算的,从其规定执行。以上交易涉及数额达到提交股东会以上交易涉及数额达到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金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未达到以上金额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额标准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当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表决出现平

票情形时,董事会可就该等事项进行再次审议和表决;如连续三次出

现平票情形,则将该等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及备案登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 1月)。

三、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及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类型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制定否

2《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否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制定否

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否

5《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否

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否

7《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否

8《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否

9《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否

10《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否

1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否

12《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修订否

13《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修订否

1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否

15《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修订否

上述制定、修订的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修订后及新制定的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文件。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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