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8证券简称:震有科技公告编号:2025-052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一审均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震有科技”)为原告;案件二震有科技为被告。
*涉案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暂计为39207533.57元;案件二涉案金额暂计为119357883.5元。(以上涉案金额均不包含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所涉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所涉诉讼案件,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所涉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后续的判决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所涉诉讼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30日,公司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讯通信”)
签署了《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二期)3#数据机房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购销合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签署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2023年 4月 25日,公司与超讯通信签署了《补充协议》。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区法院”)分别送达的案件一关于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0106民初39917号)及案
件二的《民事起诉状》,现将公司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震有科技诉超讯通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38311928.9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因其逾期付款行为而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
895604.61元;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合理费用;
(4)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费用暂合计为:39207533.57元。
3、事实与理由
被告超讯通信(甲方)与原告震有科技(乙方)签署了《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 48套电力模块及 168台间接蒸发冷却 AHU机组。
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分批次共计交付了32套电力模块及168台间接蒸发冷却
AHU机组(简称“已到货货物”),被告支付了 80%的到货款项,并就 32套电力模块出具了《到货验收单》,就 168 台间接蒸发冷却 AHU 机组出具了《安装调试报告》以及《验收报告》。截至本案提起诉讼之日,被告尚未针对32套电力模块出具《安装调试报告》及《验收报告》,且怠于对已到货货物进行结算审计,不正当地阻止验收及结算条件成就。截至本案提起诉讼之日,被告拖欠已到货货物验收款10%以及结算款7%,合计38311928.96元。原告认为被告怠于履行验收与结算义务及拖欠支付已到货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4、保全裁定情况
公司就本案已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公司已于近日收到天河区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粤0106民初39917号),裁定冻结被告超讯通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9207533.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根据天河区法院下达的《冻结/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公司已实际冻结超讯通信银行账户存款74632.95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该案件的《受理通知书》,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案件二:超讯通信诉震有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32套电力模块合同款84210483.2元以
及剩余电力模块的预付款4421068.8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延期交货与安装的违约金2926747.55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799584元;
(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担保服务费;
(5)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以上费用暂合计为:119357883.5元。
3、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收到的该案件《民事起诉状》载明:原告超讯通信(甲方)与被告
震有科技(乙方)于2022年12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超讯通信向震有科技采购 168台间接蒸发冷却 AHU机组以及 48套电力模块。针对 AHU机组与32套电力模块,原告超讯通信已支付至进度款的80%,完成付款义务,同时针对剩余电力模块,原告支付了预付款4421068.8元。但根据被告提交的发货计划及到场计划,截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仍未交付货物,逾期交货已达662天;且经原告现场检查,发现 AHU 机组及电力模块存在规格不符等质量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多次逾期交货,且因质量问题,直接影响了项目进度和未能如期调试验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提起诉讼。
4、震有科技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天河区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鉴于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本次冻结公司银行账户的正式法律文书或通知,经公司自查并向银行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确认本次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系由该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所致。本次保全公司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涉及5个账户,被申请冻结金额为人民币
119357883.50元,实际冻结资金为人民币13697319.4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5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的4.3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账户性质实际冻结金额深圳震有科技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01一般户4231179.51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科创支行深圳震有科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12一般户6526883.05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滨河支行深圳震有科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96一般户1988864.61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震有科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5一般户950387.76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深圳震有科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
79******24一般户4.55
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泰然支行
合计13697319.48
5、公司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暂未开庭审理,上述财产保全系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措施,并非法院对公司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案件后续进展,同时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处理该案件所涉纠纷,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所涉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高度重视本次所涉诉讼案件,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权,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本次所涉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后续的判决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续将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和所涉诉讼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密切关注并积极推进案件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