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震有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

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乌兹别克斯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

CHANGSHA│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NANCHANG│DALIAN│YINCHUAN│LHATSE│HONGKONG│PARIS│

MADRID│STOCKHOLM│NEWYORK│MALAYSIA│CAMBODIA│UZBEKISTAN

致: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3167/FY/2026-45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42楼/41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6年4月24日、2026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延期召开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5:00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光明凤凰广场2栋2801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闽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截至2026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1524001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

2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58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60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86511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4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2110512股,占贵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62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52097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45%;7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51%;

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4%。

表决结果:通过。

3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52097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45%;7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51%;

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247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006%);7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717%);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277%)。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52097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45%;7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51%;

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247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006%);7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717%);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277%)。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52096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25%;8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70%;

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5%。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情况:520796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06%;1980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380%;

1109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071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4表决权的95.8130%);1980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6836%);1109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03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7180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7.2894%;8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072%;

1109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5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180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2894%);8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1.2072%);1109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5034%。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吴闽华、宁波震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520972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45%;7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51%;

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247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2006%);79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0717%);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277%)。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5208551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20%;1390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66%;

1109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1304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6124%);13907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842%);11095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5034%)。

5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延长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52091332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31%;138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65%;

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1887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4012%);1381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8711%);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27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5208810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70%;1703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326%;

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71564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6.9642%);17035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2.3081%);537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727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7本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经办律师:

程静

负责人:经办律师:

马卓檀王颖

2026年5月19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