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本次调整后的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
定和要求,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和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本次修订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本次修订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本次修订的《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公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本次修订的《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