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C 座 21 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柴奇志、史玉文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88420
注册资本8843.00万元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云溪道420号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奥城国际 C6 南 7 楼法定代表人李太友实际控制人李太友联系人陈宇硕
联系电话022-2347768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年12月5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6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18日披露
2025年度报告于2026年4月18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上海证券
1、尽职推荐工作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情况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3年4月3日-4日、2023
(2)现场检查情况
年9月5日、2024年3月25-29日、2024年8月30日、2025年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4月14日-16日、2025年9月4日、2026年3月5日、2026年4月13日-16日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97442.67万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元,投资于“智能装备生产及测试基地建设项目”、“智慧工矿项情况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创新与发展储备资金项目”。截至
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0376.74万元,其
中:以前年度使用募集资金62652.42万元,本年度使用募集资金
7724.32万元,期末用于现金管理尚未赎回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为10179.69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不含现金管理)20229.68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股东会情况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事先或事后审阅会议通知、议题。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
表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6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美腾科技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意见情况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美腾科技董事会编制的《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
2024年4月19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美腾科技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美腾科技董事会编制的《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5年4月18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美腾科技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美腾科技董事会编制的《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026年4月18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美腾科技2025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美腾科技董事会编制的《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事
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关联交易、使用
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限售股上市流通、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差异化权益分
派特殊除权除息、募投项目延期、超额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
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以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7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7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2025年5月22日,保荐机构就发行人2024年年报问询函回问询、安排约见、报送复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文件等)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5保荐总结报告书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