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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腾科技: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1页共8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将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第2页共8页(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相关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

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3页共8页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将做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公司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定期报告中按照规定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一条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

将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4页共8页第十三条公司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四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其他投资者说明会等

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现场、网络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出席。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公司将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

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5页共8页(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是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协调公司与证监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6页共8页(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

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

第7页共8页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公司将给

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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