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四条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权限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上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2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3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4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条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会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5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身份证、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6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五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7第三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发言股东应当向会议秘书处登记。发言顺序根据登记结果按持股数多的优先;持股数相同的以办理发言登记的先后为发言顺序。股东发言经会议主持人指名后到指定发言席发言内容应围绕会议的主要议案。
第三十九条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中途打断股东发言。股东也不得打断董事会的报告要求会议发言。
股东违反前述规定的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六章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第四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公司应当釆用累积投票等方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四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10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附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1第五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中规定的任职起始日期。
第六十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12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股东会记录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三条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其他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3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涉及应由公司控股股东履行内部审议程序的事项由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其适用
的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内部治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审议程序。
第六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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