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康为世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五)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挂钩原则,薪酬发放应考虑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执行情况。

1(六)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酬发放、止付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薪酬结构

第七条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根据公

司经济效益和经济目标决定增长范围、增长幅度等,进而决定当年预

2算总额。

第八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外部董事在公司领取外部董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任职津贴数额可由董事会建议调整,报股东会通过。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奖金、中长

期激励收入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奖金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与公司经营绩效相挂钩,根据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及专项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状况确定,绩效薪酬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公司可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计划,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实施。公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3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及个人履职情况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与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全额或部分追回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4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