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宗亥)
2025年度,本人胡宗亥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并且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
规范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5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胡宗亥,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山大学法学学士。
本人于2001年2月至2017年12月,历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合伙人律师;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任北京市天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2018年10月至今,任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22年7月至今担任内蒙古金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2390)独立董事;2025年5月至今担任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08)独立董事。
2020年10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法律方面的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
1/7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3次股东会,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
议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本年应参加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列席股东会次数董事会次数胡宗亥66003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事项等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着审慎的态度,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各议案未提出异议,均投赞成票,无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并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积极参与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认真研讨会议文件,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真审查,切实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2/7专门委员会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77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2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30
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故本人在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时,对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密切关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情况,审查了内部审计计划、过程及其执行情况,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本人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汇报,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列席股东会时,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股东会,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持续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本人站在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定期报告、聘用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谨慎评估,结合自身的专业领域提出合理的建议并发表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需本人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3/7(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机会以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对公司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了现场调查。另外,本人通过会议、会谈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随时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稳健和长远发展谏言献策。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事务部等部门工作人员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向本人传递相关会议文件并汇报公司销售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充分保证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使本人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及其它重大事项的进展动态,为本人的独立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基于独立董事的立场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4/7(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我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公司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的建立、健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5/7(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人认为上述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考核体系以及岗位职责等综合确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不符合归属条件暨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归属期设
定的触发值,公司决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2098400股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同意公司作废上述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本人作为法律专业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遵循客观、公
6/7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以及对所有股东负责的态度,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关
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审慎、勤勉的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参考建议,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同时,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监督和促进公司完善各项治理,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胡宗亥):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