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45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15508.19万元比例的29.02%,系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对《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基本户及一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以下无正文)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肖潇、李映红、胡宗亥
2026年6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