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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2026年股东周年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
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以下简称“诺诚健华”或“公司”)2026 年股东周
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红筹企业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之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1诺诚健华系一家设立于开曼群岛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进行了关于科创板上市后调整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的申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对诺诚健华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并获得了诺诚健华聘请的开曼群岛律师 Ogier 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以及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监票
人之一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港股股份投票结果出具的《监票人证书》(以下简称“《港股表决结果》”)。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核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诺诚健华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发表任何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1)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
实、准确、完整的;(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涉及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诺诚健华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2会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上交所会议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司另亦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向公司港股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与上交所会议通知合称为“《通知》”)和股东周年大会通函(与刊登在上交所网站的《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2026年股东周年大会会议资料》合称为“通函”)。
根据诺诚健华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仅限 A 股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北京时间2026年6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点0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生命科学园生命园路8号院8号楼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上交所
交易时间段,即北京时间2026年6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北京时间2026年6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的上交所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符合《股东会规则》第16条的规定。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和会议地点符合《公司章程》所载的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7条
和第21条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其《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
二、关于参与表决和召集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诺诚健华提供的资料及《港股表决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公司2026年股东周年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共计79944866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1762157952股的45.3676%。根据诺诚健华提供的资料、《港股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所”)向诺诚健华提供
3的 A 股股东的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合并结果,参与公司 2026 年股东周年大会现场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22 名(其中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10 名,非 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共计 826219545 股(其中 A 股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6943788 股,非 A 股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799275757 股),占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当日公司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1762157952股的46.8868%(其中 A 股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5290%,非 A 股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有表决权的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45.3578%)。通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A股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验证其身份;此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港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本,诺诚健华作为香港上市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一部分存管于香港联交所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以下简称“CCASS 系统”),该系统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央结算”)拥有及运营。存管于 CCASS 系统的股份由香港中央结算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KSCC Nominees”)持有,所有存管于 CCASS系统的股份在公司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于 HKSCC Nominees 名下。公司股东大会前,各持有存管于 CCASS 系统的股份的实益股东须向其聘请的 CCASS 系统参与者(即经纪人)给出投票指示,由 HKSCC Nominees 统计所有 CCASS 系统参与者的投票指示,并在合并的基础上,就已收到投票指示的所有存管于 CCASS 系统的股份进行投票。因此,公司在统计上述股东人数时,将 HKSCC Nominees 视为一名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规则》第7条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第24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
第7条的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
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
4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诺诚健华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
议案1、《省览及接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议案2、《考虑及批准2025年年度报告》;
议案3、《考虑及批准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议案4、《考虑及批准建议2025年利润分配计划》;
议案5、《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的额外股份》;
议案6、《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购回不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香港股份及人民币股份各自总数10%的股份》;
议案7、《决议案5、6通过后,扩大配发、发行及处置额外股份的一般授权,在20%的一般授权限额之上加入购回股份的总数》;
议案8、《重选施一公博士为非执行董事》;
议案9、《重选谢榕刚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议案10、《重选董丹丹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议案11、《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议案12、《重新委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薪酬》;
议案13、《考虑及批准为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购买责任保险》;
议案14、《考虑及批准建议更新人民币股份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15、《考虑及批准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条款向崔博士授出10782339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并授权董事会作出有关授予》;
议案16、《考虑及批准根据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条款向赵博士授出2150647份受限制股份单位,并授权董事会作出有关授予》;
议案17、《考虑及批准采纳2026年人民币股份激励计划及计划授权上限》;
议案18、《考虑及批准采纳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议案19、《考虑及批准建议根据计划授权上限发行及授出2026年人民币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的新人民币股份》;
议案20、《考虑及批准建议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人民币股份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议案21、《考虑及批准建议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5议案22、《考虑及批准建议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23、《考虑及批准建议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议案24、《考虑及批准建议修订本公司第五次及采纳本公司第六次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1至议案23为普通决议议案,上述议案24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4、6、8、9、10、11、12、13、14、15、16、17、18、
19、20、23 为对 A 股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 A 股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15、16、17、18、19、20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其中,就议案17、18、19、20,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就议案15、16,原应回避表决的 Sunny View Holdings Limited 与 Renbin Zhao(赵仁滨)家族,Sunland BioMed Ltd 与 Jisong Cui(崔霁松)家族因疏漏就该等议案作出了投票,公司已识别该等投票,并相应就议案15、16的表决结果剔除其投票数;其余应对议案15、16回避表决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现场投票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 A 股股东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及港股股东的《港股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诺诚健华提供的资料、上证所向诺诚健华提供的 A 股股东的网络投票及
现场投票合并结果以及《港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1至议案23已经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股东亲自表决或委派代表表决(允许代表的情况下)或(如股东为法团公司)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表决并以简单大多数
票(1/2)通过;就其中涉及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的议案15、16、17、18、19和20而言,该等议案已由非关联股东亲自表决或委派代表表决(允许代表的情况下)或(如股东为法团公司)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表决并以简单大多数票(1/2)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24已经该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股东亲自表决或委派代表表决(允许代表的情况下)或(如股东为公司)由其各自的正式授权代表表决并以不少于四分之三(3/4)的多数票通过。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
6见书》,通函所载的上述普通决议议案以及特别决议议案(以下简称“股东议案”)
已由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正式有效地通过和批准。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3.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7.1条、第7.7.4条和第7.7.8条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股东议案进行表决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通函所载的上述股东议案已由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正式有效地通过和批准。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股东会规则》第7条和第21条等
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A 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第24条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第7条的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公司于其《公司章程》项下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由其董事会依照《通知》和董事会决议召集和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东、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4.3.5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7.1条、第7.7.4条和第7.7.8条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开曼群岛法律意见书》,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股东议案进行表决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通函所载的相关股东议案已由股
东根据《公司章程》和开曼群岛的适用法律法规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正式有效地通过和批准。
7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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