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24/F HKRI Centre Two
HKRI Taikoo Hui
288 Shi Men Yi Road
Shanghai PRC
200041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致: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InnoCare Pharma Limited)(以下简称“诺诚健华”、“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担任诺诚健华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
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和适用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颁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1(InnoCare Pharma Limited)第五次经修订及重订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文件及公告、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会议文件及核查意见、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
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计划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本所并未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境内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涉及中国法律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公开披露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英文名称 InnoCare Pharma Limited中文名称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法定股本总额50000美元法定股份总数25000000000股成立日期2015年11月3日
Ogier Global (Cayman) Limited 89 Nexus Way Camana Bay注册地址
Grand Cayman KY1-9009 Cayman Islands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同意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24号)及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4648217股;2022年9月21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诺诚健华”,股票代码为“688428”。
根据开曼律师 Ogier 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开曼法律意见书”),公司作为一家豁免公司正式设立,并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有效存续。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2026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 70045495_A01 号)
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 70045495_A04 号)、公司的
公开披露文件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3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公司作为一家豁免公司正式设立,并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容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激励计划(草案)》,《激励计划(草案)》包含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
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
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
理、附则,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7条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自律监管指南》第三条的规定。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万股,约占2026年4月20日(以下简称“最终可行日期”)之时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76464.3952万股的0.57%。其中,首次授予800万股,约占最终可行日期之时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76464.3952万股的0.45%,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0.00%;预留200万股,约占最终可行日期之时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76464.3952万股的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其比例、分期授予和预留权益的
4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未超过最终可行日期之时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20%,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8条的规定。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授予权占最终可行日期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益总数的之时已发行股份(万股)比例总数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100人)800.0080.00%0.45%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800.0080.00%0.45%
三、预留部分200.0020.00%0.11%
合计1000.00100.00%0.57%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最终可
行日期之时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的资格、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4条的规定。
4、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
5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授出,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授予相关权益:
1)公司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授予相关权益,直至有关消息公布后之交易
日为止(包括该日)。尤其是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30天内授出相关权益:
(i)董事会为通过公司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的会议日期(即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最先通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ii)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公布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限期,或公布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有关的限制截至公布业绩当日结束。公司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亦不得授出任何权益。
公司不得于年度业绩公布前60天(含业绩公布当天)向激励对象中的董事授出任何权益。
2)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归属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不得归属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以下区间归属:
1)公司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
则编制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前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根据《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
则编制的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证券交易所关于归属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归属日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与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归属安排归属时间次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首次授予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一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二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25%三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第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5%
四个归属期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与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预归属安排归属时间留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预留授予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25%
一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25%
二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25%
三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预留授予第自预留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25%
四个归属期留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4)禁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
7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总数的25%(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豁免情形除外),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上述情形)。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证券法》《股份变动管理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等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此外,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在公司任职满12个月以上。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关于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和第十三条以及《科创板上市规
则》第10.7条的规定。
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14.47元,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4.4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36元的50.00%,
为每股14.1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8.93元的
50.00%,为每股14.47元;
8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5.56元的
50.00%,为每股12.78元;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77元的
50.00%,为每股12.39元。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和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激励计划设置了关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具体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相关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7条的规定。
7、其他
《激励计划(草案)》还对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管理机构、激励对象
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
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开曼法律意见书,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计划授权上限发行及授出2026年人民币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的新人民币股份》《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本公司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并于同日发表了《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
9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
施本激励计划,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二)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计划授权上限发行及授出2026年人民币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的新人民币股份》《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本公司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
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公司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以(i)发行、传阅和分发本计划;(ii)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发行、发售和配售股份;以及(iii)履行其在本计划项下的义务并行使其在本计划项下的权利;与本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已经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Cayman Companies Act)(经不时修订)》以及《公司章程》通过,合法有效;根据董事会决议,本计划已根据《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且受限于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通过本计划;公司无需就本计划的批准、修订和/或终止取得
开曼群岛的任何政府或监管部门、机构或法院的任何同意、许可、批准、授权或豁免。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4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0人,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员工,约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1259人的7.94%。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
10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董事会实际授出限制性
股票前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董事会可对实际授予激励对象进行适当调整。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4名外籍人员,该等外籍员工均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于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公司将上述员工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如激励对象中有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或其各自的联系人,向该等人士授出股份奖励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
根据开曼法律意见书,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无需仅因其订立、参与、履行或执行本计划而在开曼群岛法律项下获得授权或取得资格。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以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第10.4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核实。前述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此外,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1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基于公司作出的承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且本激励计划将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制定及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中国法律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依法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将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中国法律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根据计划授权上限发行及授出2026年人民币股份激励计划项下的新人民币股份》《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本公司2026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激励计划目前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与本激励计划目前确定的激励对象亦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公司召开前述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董事无需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九、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12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已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获得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
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相关中国法律的情形;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情况,公司董事无需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本激励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