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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芸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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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BuildingNo.2&No.15BlockBBaitaParkOldFuxingRoadHangzhouZhejiang310008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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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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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九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芸科技”或“公司”)

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联芸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联芸科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联芸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联芸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联芸科技的股份,与联芸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联芸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联芸科技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联芸科技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芸科技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芸科技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6年 3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6年 3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6年 3月 25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2026年 4月 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6年 9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芸科技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26.41元/股调整为 26.36元/股。

因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有关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26.41-0.05=26.36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22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以 2026年 9月 22日作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以 26.3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7名激励对象授予 29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预留股票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 0.0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价格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联芸科技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联芸科技本次调整及预留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预留

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联芸科技实施本次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六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吴 钢张帆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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