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芸科技(杭州)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
的《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3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3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联芸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来的表明公司截至本次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3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以下简称“《股东名册》”);
5、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3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3月1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2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25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西兴街道阡陌路459号C1座6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2858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5.404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1109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76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38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923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03968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080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依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03473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反对456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弃权38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97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78%;反对456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14%;弃权38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03473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反对3884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弃权1060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97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78%;反对3884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30%;弃权1060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3034738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2%;反对456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弃权38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97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978%;反对4562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14%;弃权38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0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034329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8%;反对4535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819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5、《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方式、调整投资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同意303515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09%;反对4106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1%;弃权4223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6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139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297%;反对410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296%;弃权422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7%。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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