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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格科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0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35654-3]-O-3 号

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 C1 座 9 层 100738

电话:(8610)85255500;传真:(8610)85255511/852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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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hankunlaw.com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汉坤(证)字[2025]第[35654-3]-O-3 号

致: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光格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格科技”)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公司根据《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首次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光格科技的如下保证:光格科技已向本所提

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2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件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或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

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不对光格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光格科技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文

件一起公告,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光格科技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光格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1、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2025年8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3、2025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25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5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8月26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该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5、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6、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7、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9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5.00元/股,向共计51名激励对象授予

61.72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2025年9月1日。

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意以2025年

9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5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2025年9月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了《苏州光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同意以2025年9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5.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51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61.72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5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9月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5.00元/股,向共计51名激励对象授予61.7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6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及授予对象确认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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