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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粉材: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长江保荐”)作为有研

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粉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的期限届满。长江保荐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新建路 200号国华金融中心 B栋 20层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李海波、陈国潮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1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366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号1幢法定代表人贺会军董事会秘书姜珊

电话号码010-61666627

电子信箱 yyfm@gripm.com

生产有色金属材料、粉末、粉末冶金材料、丝材;销售有色金属

料、粉末、粉末冶金材料、丝材及技术开发;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

经营范围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IPO证券代码688456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3月1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有研粉材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有研粉材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推荐股票上市

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有研粉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

2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有研粉材

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有研粉材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

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有研粉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3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有研粉材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有研粉材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有研粉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有研粉材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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