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有研粉末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粉材”)股东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研”)、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鼎盛”,中国有研及有研鼎盛二者合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有研粉材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3月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华泰联合证券接受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为其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营业执照、《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及声明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方式对出让方资格进行核查,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1)中国有研
1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9111000040000094XW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日期1993-03-20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2号
金属、稀有、稀土、贵金属材料及合金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和精细
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电池及储能材料、电讯器材、机
械电子产品、环保设备、自动化设备的生产、研制、销售;信息网络工
程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接金属及制品分析测经营范围试;自有房屋和设备的租赁;进出口业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广告发布。(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有研鼎盛统一社会信用企业名称有研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11100007178354782代码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13-03-07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
金属、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用、分析测试、装备制造技术开发,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和设备的租赁,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华泰联合证券核查了出让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并取得了其出具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及声明函》,出让方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
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出让方为合法存续的公司。
2、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承诺的情形。
3、中国有研为有研粉材控股股东、有研鼎盛为有研粉材控股股东的一致行
2动人,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出让方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
相关规定的情况。
5、出让方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出让方为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7、出让方本次询价转让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8、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五条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规定,即“股东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科创公司存在《减持指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进行询价转让。”根据上述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1)有研粉材最近3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高于同期年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2)有研粉材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有研粉材最近20个交易日中,任一日股票收盘价(向后复权)高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需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二)
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三)自可能对科创公
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1)有研粉材2025年年度报告已经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一)
3款所限定之情形;(2)有研粉材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2026年4月25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3)经核查有研粉材出具的《上市公司说明函》,有研粉材说明出让方启动、实施及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时间不属于窗口期,且在出让方本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有研粉材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
形;(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主体资格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
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出让方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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