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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铁科技:关于追加本公司为被告暨全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88459证券简称:哈铁科技公告编号:2026-018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本公司为被告暨全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受理追加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铁印务有限公司、国铁印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均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96697785.286元;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之日,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的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8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追加被告申请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传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宝虹特种纸品有限公司追加本公司

作为(2026)京0112民初673号北京宝虹特种纸品有限公司诉国铁印务有限公司、国铁印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被告。

二、本次重大诉讼追加被告后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北京宝虹特种纸品有限公司

被告一:国铁印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国铁印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

被告三: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追加)

(二)原告(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申请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三)原告(申请人)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北京宝虹特种纸品有限公司与国铁印务有限公司,国铁印务有限公司三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案号:(2026)京0112民初673号]。

经查询,被申请人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被告国铁印务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股东,《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被告国铁印务有限公司,则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共同被告。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重大诉讼案件追加本公司为共同被告后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暂不能预计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案件的后续进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2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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