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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环境: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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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受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6年5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6年6月1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张慧春先生书面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2025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张慧春先生提议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公司计划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6年6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关于 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2日14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1号望京数字创意园1号

楼 A座 16层金科环境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1)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6年6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慧春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4人,代表股份67465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29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中

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

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

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共审

议通过了8项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67426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6%;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56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9%;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5%;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432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2%;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6%;反对3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5%;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67397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1%;

弃权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4%。

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28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77%;反对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4%;弃权

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6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364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2%;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0%;

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594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14%;反对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16%;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慧春、Clean Water Holdings Limited回避表决。总表决情况:同意 30401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1%;反对3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9%;

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86%;反对3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92%;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431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5%;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弃权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19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8%;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0%;弃权

3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张慧春、Clean Water Holdings Limited、李素益、黎泽华、陈安娜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950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7%;反对3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1%;

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33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869%;反对3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10%;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1%。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7433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28%;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663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0%;反对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0%;弃权

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持股5%以下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

表决结果:通过。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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