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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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41485
致: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芯联集成电
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联集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芯联集成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外的中国其他地区)法
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授予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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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芯联集成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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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6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相关事宜
1、归属期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6月4日,故本次激励计划中的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6月4日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2、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6]第19796号)等以及公司及相关激励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网络的查询检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满足,具体情况如下:
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合归属条件。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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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达成情况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除已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应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激励对象外,首次授予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的其他激励对象未发生前
当人选;述情形,符合归属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除已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应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应满足12个的激励对象外,首次授予月以上的任职期限。的其他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4、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1-2023年营业收2024年年度报告出具的审入均值为业绩基数,对每个归属期定比业绩基数的累计营业计报告(天职业字[2025]第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13528号)及2025年年度归属比例,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考核年度为2025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年,具体考核指标为:职业字[2026]第19796累计营业收入增长率号):公司2024-2025年累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计营业收入为 146.89 亿
第二个归属期2024-2025254%234%元,相比2021-2023年营业
业绩完成值(A)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收 入 均 值 的 增 长 率 为
A≥Am X=100% 268.61%,公司层面归属比An≤A<Am X=80% 例达 100%。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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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5、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第二个归属期的授予对象实施,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考核得分确定激励中,除46名激励对象因个对象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人原因已离职外,1名激励考核得分54321对象绩效考核得分为2,个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50%0%人层面归属比例为50%,如果公司满足当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其余713名激励对象绩效年实际可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可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归考核得分为5、4或3,个
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
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相关事宜
根据《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公
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人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24万股按作废处理;46人因个人原
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281.06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按作废处理;1人因考核原因不能完全归属,其对应限制性股票
1.98万股按作废处理;本次累计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285.28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公司将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召开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等与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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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其归属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杨继伟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徐启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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