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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2 查看全文

阿特斯 --%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1

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2

第四章董事会的权限.............................................3

第五章董事会的授权.............................................6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制度............................................7

第七章董事会秘书..............................................9

第八章附则.............................................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暂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如有)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1第三章董事会的职权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八条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第四章董事会的权限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批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3(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0.1%以上的交易,或超过300万元的交易,均应由董事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其中,就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年度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相关审议标准。

部分公平、公开的市场化交易或公司单方面获益的交易等,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

第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注:1、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免于履行上述董事会审议程序。

2、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第十条;

3、公司发生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条;

4、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

5、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

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条;

46、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第十条;

7、公司发生租入资产或者受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

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第(四)项;公司发生租出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总资产额、租金收入或者管理费为计算基础,适用第十条第(一)、第(四)项;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第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等规定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除外。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需提交股东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

第十三条董事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

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达到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批标准的,或者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第五章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八条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裁行使。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定期会议。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如有)或一名董事(视具体情况)召集并主持。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十(10)天应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二十二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5)日以书面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7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如果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该成员不得就有

关其担任职务的事项(如其薪酬),作为董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会议、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会议议题的个人意见和表决

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8(一)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9第三十五条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并于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同时生效。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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