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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升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升股份”或“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北京本尚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为准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

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2月26日至2026年1月23日。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

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1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晶升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非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期间累计买期间累计卖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

姓名职务/关系号入(股)出(股)期/期间

晶升股份董事长、总2025年4月11日至

1李辉252707-

经理2025年6月12日中介机构经办人员

2朱同钢10100-2025年9月16日

之直系亲属

1、对于李辉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李辉已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2025年4月11日,为积极响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鼓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号召,且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本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并于当日首次增持,详见《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2、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为履行上述增持计划而开展,该增持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通过相关内幕信

2息进行股票投资的行为;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7、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朱同钢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朱同钢已就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项作出声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直系亲属未向本人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本人不知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于上市公司停牌后关注到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上市公司;

6、本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不会再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

7、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8、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介机构经办人员亦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自查期间从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也未曾向父亲朱同钢透露有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或提供投资建议,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其本人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决策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

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行为被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5、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4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核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

告、相关承诺等文件,并根据独立财务顾问对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的访谈,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

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范哲张信哲商钊轶许亮周洋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玉海熊浪

投行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内核负责人:

邵年

法定代表人: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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