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作为用友
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公公司”、“友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公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公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公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公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友车科技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3.1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次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757617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1757617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公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综上,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1二、本次差异化分派的方案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截至2025年3月27日,公司总股本1443174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1116520股后的总股数为14320088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1600440.0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后的总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具体除息除权方案及计算公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1443174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757617股后,参与本次分配的股份总数为142559783股。参与本次分配的股份,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转股,股本无变动,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每股现金红利
=0.50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42559783×0.50)÷144317400≈0.4939元/股,即每股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为0.4939元/股(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5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18.42元/股计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8.42-0.50)÷(1+0)=17.92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2÷(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8.42-0.4939)÷(1+0)=17.9261元/股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是否符合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
计算过程: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按照上述公式,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即2025年5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8.42元/股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18.42-0.50)-(18.42-0.4939)|÷(18.42-0.50)≈0.034%<1%。
因此,以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五、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证券发行上公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公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公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公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3(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逸然黄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