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
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172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69920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二、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事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248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失效;其余19名激励对象当期因个人考核结果不合格而全部不能归属,以及考核结果为合格而部分不能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9280股由公司作废失效。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同意公司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陈代雄、屈茂辉、蒋国民2026年8月21日(本页无正文,为《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各委员签字:
陈代雄屈茂辉蒋国民
202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