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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斯: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16 00:00 查看全文

赛恩斯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五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致: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恩斯”、“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本次发行的报告期发生变化(报告期变更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本所就发行人自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或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以下统称为“补充核查期间”)有关重大事项、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6〕43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更新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针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已披露且

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予以重复说明。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报告期系指2023年、2024年、2025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统称为“已出具律师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

7-3-1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7-3-2目录

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募投项目...................................5

第二部分关于补充核查............................................7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4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5

八、发行人的业务.............................................1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5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5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4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4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5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2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5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53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53

二十三、结论意见.............................................54

7-3-3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具有下述特定含义:

西藏青湘指西藏青湘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2-374号)、《审计报告》指《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2-327号)、《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187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2-37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控审计报告》指(天健审〔2025〕2-328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188号)《发行预案(修订《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指稿)》券预案(修订稿)》《可转债论证分析报《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指告(修订稿)》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指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域的说明(修订稿)》报告期指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报告期末指2025年12月31日

7-3-4第一部分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为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年产

100000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2)选冶药剂再扩

建项目(一期)项目拟在现有产能基础上扩建,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年产5000吨选冶药剂,实施主体龙立化学为公司2024年收购,尚未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用

地;(3)年产100000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建成后将达到100000吨/年

高效浮选药剂产能,产品属于扩展公司现有浮选药剂产品矩阵,全资子公司龙立化学已完成小批量浮选药剂产品复配,并已实现少量销售。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

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与公司现有产品的区别和联系,结合公司募投项目产品所涉领域的收入发展趋势、业务稳定性和成长性等说明募

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结合公司技术及人员储备、土地等相关手续办理进展、原材料及设备采购稳定性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未由龙立化学实施的主要考虑;(3)结合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募投项目产品现有及扩产产能、

下游市场空间、竞争优劣势、客户储备、在手及意向订单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产能规划的合理性及相关的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作出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是否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5)前次募投项目变更前后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情况,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6)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中产品单价、销量、成本费用、毛利率等指标选取的主要依据,与现有产品相关指标及同行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本次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7-3-5——发行类第6号》6-2和6-4的规定对土地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事项(5)-(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已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募投项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相关回复内容没有发生变化。

7-3-6第二部分关于补充核查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2026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根据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因调减募集资金金额所涉及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会已依法定程序批准本次发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已就调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相关事宜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募集说明书》已载明具体的转换办法,本次发

7-3-7行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已载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办法,发行人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且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转换为股票享有选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3、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和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已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且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4、根据《受托管理协议》,发行人已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

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

破产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保荐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兴业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据此,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7-3-89032.79万元、18075.80万元和10614.16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12574.25万元;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5190.00万元(含本数),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

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按照发行人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情况及本次发行规模,并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预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拟用于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年产100000吨/

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的,将依法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5、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如下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并

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和“八、发行人的业务”

7-3-9所述,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发

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内控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会计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4、发行人为非金融类企业,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无犯

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如下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2)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3)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的情形;(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选冶药剂再扩

建项目(一期)、年产100000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

7-3-10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可转债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不会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8、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所述,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9、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选冶药剂再扩建

项目(一期)、年产100000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项目,系投资于科技创新领

域的业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10、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文件及发行人说明,本

次发行前,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为0,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55190.00万元,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截至2023年末、2024年末和2025年末,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5.00%、39.00%和43.15%,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分别为67318088.54元、66674122.30元和130361994.30元,发行人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7-3-1113、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之“(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所述,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4、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本次股东会已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

东配售的安排;(3)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4)募集资金用途;(5)决议

的有效期;(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本次股东会已对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作出决定,且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就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5、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发行预案(修订稿)》,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对债券期限、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利率、评

级事项、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原则、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6、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7、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7-3-12均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发行人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

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为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约定了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并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时的股东会审议程序及向下修正的幅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约定了赎回条款,包括到期赎回条款和

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发行亦约定了回售条款,包括有条件回售条款及附加回售条款,其中,有条件回售条款约定,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与兴业证券签署《受托管理协议》,聘请兴业证券作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

7-3-13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已为本次发行制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及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构成可转换公司

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设立事宜未发生变化。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和销售系统以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公开披露的公告,截至2025年12月

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高伟荣2476357225.98

2紫峰投资2012000021.11

3高亮云62440006.55

4谭晓林28800003.02

7-3-145蒋国民28190002.96

6王庆伟22950002.41

7杨志辉16289551.71

8高时会15330001.61

9李细国13001731.36

10 BARCLAYS BANK PLC 925695 0.97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5年12月31日,高伟荣持有发行人2476.3572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98%,高亮云持有发行人624.4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55%,高时会持有发行人153.3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61%。高伟

荣、高亮云、高时会系亲兄妹关系,其中高伟荣系高亮云、高时会之兄。

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于2017年6月1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三方约定自赛恩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在涉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投票、公司经营决策等一致行动事项时对外采取一致行动,如果意见不一致时以高伟荣的意见为准。因《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已于2025年11月24日届满,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于2025年11月19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将《一致行动协议》中一致行动有效期延长18个月。因此,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合计持有发行人34.14%的股份。

高伟荣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高亮云自报告期初至2023年4月期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副总经理,自2023年4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高时会自报告期初至今,担任发行人的部门副经理。

综上,本所认为,报告期内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三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始终在30%以上,能够对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其生产经营起核心作用,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

(三)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情况,不存在权属纠纷。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3-15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有关事项未发生变化。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业务资质、许可、备案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分别为80672.52万元、92444.19万元、122682.31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的99.79%、99.70%、99.71%。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主要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比照《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

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

下: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7-3-16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高伟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25.98%的股份

2高亮云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6.55%的股份

3高时会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发行人1.61%的股份

注: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于2017年6月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并于2025年

11月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岳阳市云溪区森凯道仁矶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油站有限公司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2湖南云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岳阳森凯云溪加油站有限公

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4湖南云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5湖南云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深圳市华建数控科技有限公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2、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1紫峰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21.11%股份

紫金矿业股权投资管理

2通过紫峰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7.0367%股份(厦门)有限公司

3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通过紫峰投资、紫金矿业股权投资管理(厦门)有限

7-3-17限公司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14.0734%股份

通过紫峰投资、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紫

4紫金矿业金矿业股权投资管理(厦门)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

行人21.11%股份

紫金矿业投资(上海)有通过紫金矿业集团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

5

限公司14.0734%股份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发行人的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序号关联方姓名关联关系

1高伟荣董事长

2蒋国民董事、总经理

3邱江传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周志方独立董事

5陈代雄独立董事

6屈茂辉独立董事

7刘永丰职工代表董事、总工程师

8王朝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9高亮云副总经理

(2)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岳阳市云溪区森凯道仁矶加油副总经理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

1

站有限公司事务的董事

2湖南云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监事

3岳阳森凯云溪加油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7-3-184湖南云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监事

5湖南云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监事

6深圳市华建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亮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湘江智算(湖南)高科发展有

7独立董事周志方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限责任公司

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序号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1湖南同岭科技有限公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2湖南同云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3湖南同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4湖南同安医药有限公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总经

理湖南枕石科技有限公司(曾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5名:湖南大医精诚医疗科技有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湖南同云烯灸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6

(曾用名:湖南同云品牌管理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7-3-19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7湖南同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8岳阳同安医药有限公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9郴州同安医药有限公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10郴州同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11湖北同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

岳阳县同云堂大药房有限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12

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长沙润祺医药咨询中心(有限

13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合伙)人湖南五田商务有限公司(原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14南五田医药有限公司)哥哥高志凌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经理的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邵阳汇创科技信息咨询有限

15哥哥高志凌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公司

的董事、经理

1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湖南百陈香贸易有限公司

哥哥高志凌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其监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17湖南秉文科技有限公司哥哥高志凌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经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18湖南同里科技有限公司哥哥高步云实际控制的企业,并担任其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经理

19宁波柔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伟荣、高亮云、高时会的

7-3-20哥哥高步云担任董事的企业

5、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含孙公司)共计15家,其中境内子公司12家,境外子公司3家,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6、其他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其他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号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澳大利亚诺顿金田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大陆黄金有限公司哥伦比亚分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塞尔维亚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紫金锂业(海南)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

司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黑龙江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福建紫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福建紫金锂元材料科技有限公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

司控制的企业

14洛宁紫金黄金冶炼有限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3-21序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号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紫金矿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嫩江市稀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控制的企业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

沙)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9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福建紫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紫金矿业贸易(海南)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紫金智信智控(厦门)科技有限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2

公司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3内蒙古金中矿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湖南紫金锂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5厦门紫金矿冶技术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新疆金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福建紫金矿冶测试技术有限公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

司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8紫金(长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9上杭县紫金大酒店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紫金安全咨询(龙岩)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1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湖南紫金锂多金属新材料有限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

公司控制的企业

紫金国际融资租赁(海南)有限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

公司控制的企业

34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3-22序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号司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陇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6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7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西藏阿里拉果资源有限责任公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8

司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0贵州紫金黄金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1福建紫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福建紫金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紫金石化能源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4福建紫金新能源有限公司

控制的企业

紫金矿业集团(厦门)投资有限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5

公司机场宾馆控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紫金(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6

长沙分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7福建常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持股30%的企业(非控股)

发行人员工陈宏燕控制的、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48长沙市智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事的企业

49长沙凯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行人员工配偶持股的企业

发行人前员工黄国兵控制的,并担任执行公司事务的

50湖南炉钴劳务有限公司

董事、经理的企业宁乡金锂邦普环保科技有限公东城污水少数股东的实控人长沙金洲新城产业投资

51

司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紫金铜业酒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

店间接控制的企业

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3厦门紫金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会委员会控制的企业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

54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限公司

7-3-23序

关联方名称关联关系号墨竹工卡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

55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

司控制的企业

Gold Vale Trading and Logistics 间接持股 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7

(Pty)Ltd 控制的企业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8

金矿冶设计研究院的分支机构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

门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福建紫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

杭分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福建紫金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1

司上杭物业分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2

门第一分公司控制的企业的分支机构

紫金矿业集团南方投资有限公间接持股5%以上的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63

司司控制的企业

64郝幸发行人职工董事刘永丰的配偶

65谭晓林报告期内曾持发行人股份5%以上

66肖海军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67姚晗报告期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68夏甫报告期内任发行人职工监事

69王艳报告期内任发行人监事

湖南创远高新机械有限责任公

70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监事王艳担任董事的企业

71刘放来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2丁方飞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73黄剑波报告期内曾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74郴州市顺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东

(二)关联交易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重大关联交易”系参照《股票上7-3-24市规则》《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发行人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或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等,界

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1)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

采购商品777.25833.915.31有限公司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

采购商品317.81551.14-限公司黑龙江紫金铜业有限

采购商品139.53167.11187.56公司厦门紫金矿冶技术有

其他服务41.7468.77-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

其他服务0.5636.910.33限公司福建紫金新能源有限

采购商品18.9516.34-公司

紫金智信智控(厦门)

采购商品-15.79-科技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紫金矿冶设计其他服务24.1511.72-研究院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

其他服务1.5510.03-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紫金铜业有限公司采购商品29.179.58-

7-3-25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紫金石化能源有限公

采购商品3.726.65-司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

采购商品-5.4360.78司湖南炉钴劳务有限公

其他服务-5.15-司厦门紫金旅行社有限

其他服务4.994.581.4公司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

采购商品29.114.3-司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紫

其他服务6.874.24-金铜业酒店福建紫金商务服务有

其他服务3.472.91-限公司上杭分公司上杭县紫金大酒店有

其他服务0.121.42-限公司福建紫金矿冶测试技

其他服务0.741.26-术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集团(厦门)

投资有限公司机场宾其他服务0.110.73-馆福建紫金顺安物流有

其他服务0.900.62-限公司

紫金安全咨询(龙岩)

采购商品-0.36-有限公司福建紫金贵金属材料

其他服务0.100.16-有限公司福建紫金工程技术有

限公司厦门第一分公其他服务-0.14-司

Gold Vale Trading and

其他服务781.11--

Logistics (Pty)Ltd新疆金脉国际物流有

采购商品38.52--限公司长沙市智信设计有限

其他服务8.71--责任公司

郝幸其他服务8.00--长沙凯曼环保设备有

采购商品19.51-4.81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黄金珠

其他服务0.22--宝有限公司

7-3-26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

采购商品---属有限公司福建紫金酒店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上杭物业其他服务--2.06分公司郴州市顺境环保科技

其他服务46.58--有限公司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

(1)重大经常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重大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综合解决方

澳大利亚诺顿金田有案、运营服务、

1075.631749.324169.23

限公司产品销售、其他福建紫金锂元材料科综合解决方

159.3783.364867.26

技有限公司案、运营服务

运营服务、产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

品销售、综合6512.405676.242042.13限公司解决方案

运营服务、综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合解决方案、

4711.324780.019624.09

司产品销售、其他产品综合解决方

案、产品销售、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

铜萃取剂产1121.337006.23660.49司

品、其他产品、其他

运营服务、综

湖南紫金锂多金属新合解决方案、

5347.3225.50-

材料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其他

注:报告期内,公司曾与上述主体发生过重大关联交易。出于方便阅览的原因,此处按照主体列示了其与公司各期发生的关联交易,上述主体在报告期部分期间与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2)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

7-3-27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巴彦淖尔紫金有运营服务、综合解决

643.33701.99575.33

色金属有限公司方案、其他大陆黄金有限公

司哥伦比亚分公综合解决方案--99.31司福建紫金贵金属

运营服务96.1926.43-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紫金水环境

综合解决方案--70.75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紫金铜箔科综合解决方案、产品

12.6418.572076.06

技有限公司销售贵州紫金黄金有

综合解决方案48.08--限公司贵州紫金矿业股

产品销售12.00-85.96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紫金铜业运营服务、其他产

1415.691760.221767.62

有限公司品、其他湖南紫金锂业有

产品销售--180.53限公司珲春紫金矿业有

其他产品51.50136.19-限公司吉林紫金铜业有

其他产品-9.16-限公司陇南紫金矿业有

其他-0.5612.21限公司

洛宁紫金黄金冶产品销售、铜萃取剂

123.45119.59-

炼有限公司产品内蒙古金中矿业

其他产品-37.29-有限公司嫩江市稀贵金属

产品销售21.43--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紫金矿业有

综合解决方案-1.60-378.92限公司

乌拉特后旗紫金运营服务、综合解决

1481.081427.62546.01

矿业有限公司方案、其他产品

7-3-28关联方关联交易内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新疆金脉国际物铜萃取剂产品、其他

245.31193.81-

流有限公司产品、其他新疆紫金黄金有

其他14.6215.493.01限公司新疆紫金有色金

综合解决方案、其他5.7614.16272.57属有限公司

紫金矿业集团股综合解决方案、铜萃

667.691018.47-

份有限公司取剂产品紫金矿业贸易(海南)有限公其他1.6863.49-司紫金矿业物流(厦门)有限公综合解决方案、其他--28.79司

运营服务、产品销紫金铜业有限公

售、铜萃取剂产品、390.41479.36610.41司

其他产品、其他墨竹工卡县城市

建设投资经营有综合解决方案197.25--限公司

黑龙江多宝山铜综合解决方案、产品

152.68111.2821.03

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其他西藏阿里拉果资

综合解决方案2312.04--源有限责任公司

3、关联租赁

(1)公司作为出租方1)公司与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由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承租公司房屋用于办公、实验、生活使用,含税年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等)总额为180.44万元,租赁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上述租赁到期后,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减少,约定含税年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等)总额为44.24万元,租赁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与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由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承租公司房屋用于办公、实验、生活使用,含税年租金总额为18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公司与紫

7-3-29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公司签署了《宿舍租赁合同》,由紫金矿

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承租公司房屋用于员工住宿使用,含税年租金总额为4.20万元,租赁期限为2024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2)公司与紫金(长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由紫金(长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租公司房屋用于办公使用,含税年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等)总额为61.89万元,租赁期限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上述租赁到期后,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减少,约定含税年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等)总额为29.20万元,租赁期限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

6月30日。

3)公司与紫金(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由紫金(厦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租公司房屋用于办公使用,含税年租金总额为2.04万元,租赁期限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11月1日。

(2)公司作为承租方

1)公司与紫金矿业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公司承租紫金矿业房屋用

于办公使用,含税年租金总额为5.83万元,实际租赁期限为2022年5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

2)公司与福建紫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由公司承租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用于办公使用,含税季度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等)总额为1.79万元,租赁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上述租赁到期后,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地址及面积变更,约定含税年租金(含物业管理费等)总额为3.65万元,租赁期限为2024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3)公司与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签署了《矿区综合楼宿舍租赁协议》,由

公司承租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房屋用于居住使用,含税季度租金总额为1.08万元,租赁期限为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1月20日。

4)公司与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由公司承

7-3-30租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限公司房屋用于办公、居住使用,不含税年租金总额为

1.20万欧元,租赁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9年11月1日。

4、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起始日担保到期日

高伟荣、杨浩3000.002022.1.192025.1.19

高伟荣6000.002022.7.242025.7.23

高伟荣、杨浩、高亮

1000.002022.1.202023.12.31

云、周红玉

高伟荣、杨浩、高亮

7000.002022.1.202023.12.31

云、周红玉

5、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944.42814.84665.30

6、关联方资产收购或出售

(1)向关联方转让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3年10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将其所持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88号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9352.69平方米)以

771.595万元转让给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价

格参考了同致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同致信德评报字(2023)第

100042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2024年2月,发行人与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限公司完成

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2)关联方股权收购

发行人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7-3-31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福建紫金选矿药剂有限公司6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人以18300万元的价格收购参股子公司紫金药剂61%股权,其中分别受让紫金矿业集团南方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紫金药剂51%的股权以及上杭县众鑫投资部(有限合伙)持有的紫金药剂

10%的股权。

本次交易价格参考了中联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国际评字[2023]

第 VYMQB0805 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2024年2月,紫金药剂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自此紫金药剂成为

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7、关联方往来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余额情况如下: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3940.245896.63-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3962.843531.414897.08

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限公司2232.373422.691375.19

福建紫金锂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453.992285.061650.00

澳大利亚诺顿金田有限公司175.341136.571021.24

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519.31945.3940.29

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357.75863.76991.56

应收账款福建紫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26.35731.23943.55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3.52608.57-

黑龙江紫金铜业有限公司250.92282.86592.08

紫金铜业有限公司328.54274.57112.54

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89.19259.71148.83

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16.89243.76337.20

新疆金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00.80104.33-

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3.5667.99119.63

7-3-32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珲春紫金矿业有限公司-66.40-

洛宁紫金黄金冶炼有限公司4.9157.25-

湖南紫金锂业有限公司-20.4077.20

湖南紫金锂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2170.6617.63-

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10.35-

福建紫金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7.50-

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1.753.40-

陇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1.33-

紫金国际融资租赁(海南)有限公

--95.08司

紫金矿业物流(厦门)有限公司--14.90

紫金矿业贸易(海南)有限公司29.4664.38-

福建紫金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1.9428.02-

内蒙古金中矿业有限公司-42.14-

紫金锂业(海南)有限公司517.70--

嫩江市稀贵金属有限责任公司12.06--

西藏阿里拉果资源有限责任公司778.77--

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51.64-

应收票据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12.22-

紫金铜业有限公司-3.26-

厦门紫金矿冶技术有限公司-30.00-

紫金石化能源有限公司7.282.49-

吉林紫金铜业有限公司10.00--预付款项

新疆金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1.50--

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0.69

长沙凯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1.39--

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247.10214.1035.60

福建紫金锂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0.00110.00110.00

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50.0050.0050.00

其他应收款黑龙江紫金铜业有限公司50.0050.0050.00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

29.6446.21-

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15.6215.62-

7-3-33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新疆金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22.0010.0010.00

紫金铜业有限公司2.002.00-

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

203.40-385.80

有限公司

厦门紫金旅行社有限公司--5.65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75.36-2.60

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98--紫金(长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18--

湖南紫金锂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5.00--

西藏阿里拉果资源有限责任公司53.07--

紫金锂业(海南)有限公司13.20--

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13.50232.1643.30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35.00583.80

巴彦淖尔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10.70-

新疆紫金黄金有限公司-1.75-

紫金矿业贸易(海南)有限公司-7.36-

紫金铜业有限公司8.90--

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14.90--

贵州紫金黄金有限公司5.40--合同资产

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3.86

山西紫金矿业有限公司--16.95

福建紫金锂元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50.00

福建紫金铜箔科技有限公司--233.30

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9.90

湖南紫金锂业有限公司--12.40

湖南紫金锂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577.04--

西藏阿里拉果资源有限责任公司265.36--

其他非流动资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33.8033.80-

产湖南紫金锂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4.80--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7-3-34项目名称关联方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限公司897.58539.33-

黑龙江紫金铜业有限公司14.8069.9413.12

乌拉特后旗紫金矿业有限公司70.8043.59-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0.394.38-

应付账款紫金铜业有限公司5.310.76-

福建紫金顺安物流有限公司-0.68-

长沙市智信设计有限责任公司0.79--

厦门紫金旅行社有限公司4.76--

Gold Vale Trading and Logistics (Pty)Ltd 514.07 - -

应付票据长沙凯曼环保设备有限公司12.50--

湖南紫金锂多金属新材料有限公司-43.78-

新疆紫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2.6814.18

紫金矿业物流有限公司--732.93

合同负债黑龙江多宝山铜业股份有限公司--64.37

紫金矿业新能源新材料科技(长沙)有

-39.74-限公司紫金(长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13.08-

厦门紫金矿冶技术有限公司4.2551.83-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0434.04-

厦门紫金旅行社有限公司5.007.90-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矿冶

其他应付25.577.58-设计研究院款

福建紫金新能源有限公司-1.44-

上杭县紫金大酒店有限公司-0.02-

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1.63--

紫金铜业有限公司紫金铜业酒店3.00--

租赁负债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限公司27.75--一年内到

期的非流塞尔维亚紫金铜业有限公司16.83--动负债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已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发行人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7-3-35(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本所律师已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未发生变化。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本所律师已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披露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上述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未发生变化。

(五)同业竞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书面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对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设立一家境内控股子公司西藏青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西藏青湘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西藏青湘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40092MAKC5MY16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万元)1000.00成立日期2026年4月22日营业期限2026年4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法定代表人蒋国民

注册地址 青海省格尔木市藏青工业园区孵化园 A 区 A3-402 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经营范围技术推广;稀有稀土金属冶炼;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

7-3-36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销售代理;新材料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赛恩斯持股100%

除上述情形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的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土地使用权和自有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化。

(三)租赁房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租赁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情形。

(四)知识产权

1、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权未发生变化。

2、专利权

(1)自有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授权10项专利权,持有的2项专利权因有效期届满终止失效,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143项授权有效的专利权。补充核查期间,专利权的变化情况如下:

1)新增授权的专利

专利专利授权序取得他项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权类申请公告号方式权利型日日

7-3-37专利专利授权

序取得他项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权类申请公告号方式权利型日日一种从铜冶炼烟

ZL20241198 发明 2024.1 2025.1 原始

1赛恩斯尘中分离铜铅的无

2943.9专利2.311.18取得

方法与应用

一种废水回用处 ZL20241175 发明 2024.1 2025.1 原始

2赛恩斯无

理方法3573.1专利2.312.02取得一种氧化铅锌矿

ZL20241099 发明 2024.0 2025.1 原始

3赛恩斯浮选废水除无

9205.9专利7.242.12取得

COD 的方法一种改性生物炭

ZL20231150 发明 2023.1 2025.1 原始

4赛恩斯及其制备方法和无

6892.8专利1.132.12取得

应用赛恩斯;

一种铁锰废水的

江西铜业 ZL20251132 发明 2025.0 2025.1 原始

5非均相复合氧化无

股份有限6704.2专利9.172.12取得处理方法公司一种从钙砷渣中

ZL20241176 发明 2024.1 2026.0 原始

6赛恩斯综合回收钙、砷无

0371.X 专利 2.03 1.09 取得

的方法

一种电解铝灰中 ZL20251159 发明 2025.1 2026.0 原始

7赛恩斯无

的铝的回收方法7379.3专利1.042.27取得

一种锂渣蒸压浸 ZL20241176 发明 2024.1 2026.0 原始

8赛恩斯无

出方法2316.4专利2.032.27取得一种富硫缺陷的

赛恩斯; ZL20251191 发明 2025.1 2026.0 原始

9 CuS 及其制备方 无

湖南大学5403.3专利2.183.31取得法和应用

一种工业循环水 ZL20252062 实用 2025.0 2026.0 原始

10赛恩斯无

节水减排装置2699.9新型4.031.30取得

2)终止失效的专利

序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类型专利申请日号中南大学;污酸资源回收与深度

1 ZL201521103024.6 实用新型 2015.12.28

赛恩斯处理装置中南大学;一种从污酸中同步回

2 ZL201521103923.6 实用新型 2015.12.28

赛恩斯收硫酸与氟氯的装置

(2)授权许可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授权

7-3-38许可专利未发生变化。

3、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五)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616.14万元。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并数据)为26515.83万元,除房屋建筑物外,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办公及电子设备等资产。

(七)发行人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使的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前述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销售合同

(1)药剂销售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或者年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药剂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7-3-391)境内销售

序合同金额/年交易签订主体客户名称标的物合同签订日期

号金额(元)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

1发行人氧化剂9766200.002025.01.07

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

2发行人环保药剂7300650.002025.04.23

司福建紫金龙立上海董禾商贸有限公

3萃取剂14472000.002025.01.21

化学司福建紫金龙立广东湛非贸易有限公

4萃取剂17733100.002025.11.13

化学司福建紫金龙立海南钼兴商贸有限公

5萃取剂20640000.002025.10.28

化学司

2)境外销售

序合同金额/年交易签订主体客户名称标的物合同签订日期

号金额(美元)托马斯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紫金龙立

1 (Thomas Mining 萃取剂 3877600.00 2025.07.15化学Sarl)五矿资源金塞维尔有

福建紫金龙立 限公司 (MMG)

2萃取剂1468800.002025.10.09

化学 MMG Kinsevere

SARL

(2)运营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年交易金额/合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运营合同情况如下:

1)境内运营项目

序年交易金额/合签订主体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

号同金额(元)黑龙江紫金铜业有限黑龙江紫金铜业有

1发行人公司污酸污水处理项14135259.612025.09.01

限公司目

7-3-40序年交易金额/合

签订主体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

号同金额(元)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山东恒邦冶炼股份

2发行人限公司污酸废水处理51463070.152024.03.16

有限公司项目阳新弘盛铜业有限公阳新弘盛铜业有限

3发行人司废酸处理站技术运12710846.552025.04.10

公司维服务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司德兴铜矿精尾厂工

4发行人40800000.002025.05.30公司(注 1) 业水处理系统降 COD一体化服务白银有色集团股份中性废水处理系统外

5发行人17910398.452025.09.26

有限公司委运营项目西藏巨龙铜业有限

6发行人水处理站运维项目46263784.622025.07.01

公司威海恒邦矿冶发展

7发行人污酸废水处理项目21470832.272024.12.06

有限公司甲玛乡隧洞涌水及泉墨竹工卡县住房和

8发行人群水治理运营服务项27532818.182025.03.06

城乡建设局目原振兴化工锰渣库渗

9发行人花垣县应急管理局20277079.372025.04.17

滤液处理站营运项目衡阳松木开发建设松木污水厂一期委托

10松恩环保19119481.102023.11.01

投资有限公司运营项目国投金城冶金有限

11发行人污酸废水处理项目13506075.772024.05.18

责任公司赛恩斯有限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宁乡东城污水处理厂

12126910312014.12.12(注 2) 区管理委员会 PPP 项目(一期)宁乡东城污水处理厂东城污水宁乡经济技术开发

13 二期提质扩容 PPP 项 12691031 2019.04.23(注3)区管理委员会目

注1:根据发行人和客户签订的合同,本项目服务的实际使用主体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发行人向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兴铜矿交货并开具发票。

注2:2014年12月,赛恩斯有限取得宁乡污水厂的特许经营权,以特许经营方式实施宁乡东城污水处理厂项目,合同当事方包括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控制的企业)、赛恩斯有限、金洲新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特许经营协议。东城污水是赛恩斯有限与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本项目的项目公司。

7-3-41注3:2019年4月23日,赛恩斯、东城污水、宁乡高新区管委会、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

设投资有限公司四方签订项目合同,约定由东城污水作为项目公司,运营实施宁乡东城污水处理厂二期提质扩容 PPP 项目。

2)境外运营项目

序年交易金额/合签订主体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日期号同金额赛恩斯(澳大 Norton Gold Fields Water Treatment Plant 2348925.81

12024.03

利亚) Pty Ltd Technical Services 澳元

(3)工程施工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4000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如下:

签订主体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元)合同签订日期号马诺诺锂业简易股份

紫金锂业(海南)

1 发行人 有限公司-MVR 蒸发 45000000.00 2024.08.13

有限公司结晶系统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废水综合山东恒邦冶炼股份

2发行人处理改造项目污酸硫63890000.002025.03.10

有限公司化处理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冶炼废水综合山东恒邦冶炼股份

3发行人处理改造项目高盐废77640000.002025.06.18

有限公司水综合处理系统设备供货及安装吴川市滨海新区海岸吴川铁诚建设投资综合整治项目之子项

4发行人42978869.022025.07.22

有限公司目污水处理厂设备采购(标段1)汝城经济开发区污水湖南汝城经济开发

5发行人处理设施提质改造项52095955.002025.07.28

区管理委员会

目(一期)EPC+O

7-3-422、采购合同

(1)原材料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原材料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签订主体供应商名称标的物合同金额(元)合同签订日期号四川雅西科技有

1铜陵龙瑞化学焦炉煤气制氢系统6160000.002025.12.26

限公司

(2)工程采购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工程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签订主体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采购内容号(元)期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四川鼎轩达建设土建工程专

1发行人司梭罗沟金矿应急水8305637.722025.04.21

工程有限公司业分包处理站项目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高盐废水综中海禄龙建设集

2发行人限公司冶炼废水综合合处理系统8260578.802025.06.20

团有限公司处理改造项目防腐工程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高盐废水综汨罗市和安劳务

3发行人限公司冶炼废水综合合处理系统5097628.302025.10.13

有限公司处理改造项目安装工程汝城经济开发区污水汨罗市和安劳务处理设施提质改造项建筑工程及

4发行人9160000.002025.09.20

有限公司 目(一期)EPC+O 总 安装工程承包项目生活污水处汝城县上犹江流域水理设施及收湖南硕正建设工

5发行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集管网、生7236339.092025.09.15

程有限公司

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态沟渠等劳务分包工程

3、授信、借款合同

7-3-4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征信报告、银行贷款合同、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文件,截

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合同如下:

(1)授信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授信合同如下:

授信金额序号被授信主体授信银行授信期限担保方式(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8.27-

1发行人25000.00无

司长沙分行2027.08.26

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11.17-

2发行人8000.00无

司湘江新区分行2026.11.1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5.22-

3发行人20000.00无

司长沙分行2026.2.2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2025.8.11-

4发行人20000.00无

份有限公司2026.8.10

发行人及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70000.002025.09.02-

5无

子公司司长沙分行(注)2027.09.01

福建紫金龙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2024.06.25-

61000.00无

立化学司2027.06.25

福建紫金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2.20-

71000.00无

立化学司龙岩分行2026.02.19

福建紫金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9.08-

81950.00无

立化学司龙岩分行2026.09.07

福建紫金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3.12-

91000.00无

立化学司上杭支行2027.03.11

福建紫金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2025.12.4-

105000.00无

立化学限公司上杭支行2026.10.31注:根据《兴业银行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编号:企业金融2025090800

0UE)审批意见,同意给予“赛恩斯系列”集团授信额度 7 亿元,敞口额度不超过 6.5亿,授信有效期2年,其中5亿敞口额度专项用于项目贷款。授信项下单一主体授信及债项授信单报单批。根据《兴业银行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编号:企业金融 20250908000UT)及《兴业银行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编号:企业金融

20250915000AY)审批意见,“赛恩斯系列”集团 7 亿元授信项下:1、同意给予发行

人单一主体授信额度1.9亿(敞口不超过1.4亿),授信期限为2025.9.2-2026.9.1,有效期1年,信用免担保;2、同意给予赛恩斯工程主体授信额度1000万元(敞口10

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5.9.10-2026.9.9,授信有效期1年,同时给予赛恩斯工程

债项授信额度1000万元(敞口1000万元),授信有效期1年。发行人及赛恩斯工程的前述授信纳入“赛恩斯系列”统一授信管理,属于“赛恩斯系列”集团7亿元授信额度。

(2)借款合同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贷款金额序号借款方贷款方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万元)

7-3-44贷款金额

序号借款方贷款方贷款期限担保方式(万元)

福建紫金龙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2025.07.17-

11000.00无

化学限公司上杭支行2026.07.07

福建紫金龙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2.21-

21000.00无

化学司上杭支行2026.02.20

福建紫金龙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3.14-

3990.00无

化学司上杭支行2026.03.14

福建紫金龙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3.14-

410.00无

化学司上杭支行2026.03.14

福建紫金龙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4.11.27-

5400.00无

化学司龙岩分行2029.11.26

福建紫金龙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1.22-

6200.00无

化学司龙岩分行2029.11.21

福建紫金龙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3.10-

7300.00无

化学司龙岩分行2029.11.26

福建紫金龙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06.19-

8133.00无

化学司龙岩分行2029.11.26

福建紫金龙立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2025.12.18-

910.00无

化学司龙岩上杭支行2026.12.18经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合同正常履行中,发行人不存在与上述合同有关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1、发行人董事

7-3-4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发行人现任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1.高伟荣董事长2026/03/30/-2029/03/29

2.蒋国民董事2026/03/30/-2029/03/29

3.邱江传董事2026/03/30/-2029/03/29

4.刘永丰职工董事2026/03/25/-2029/03/29

5.屈茂辉独立董事2026/03/30/-2029/03/29

6.周志方独立董事2026/03/30/-2029/03/29

7.陈代雄独立董事2026/03/30/-2029/03/29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5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

1.蒋国民总经理2026/03/30/-2029/03/29

2.邱江传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6/03/30/-2029/03/29

3.王朝晖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26/03/30/-2029/03/29

4.高亮云副总经理2026/03/30/-2029/03/29

5.刘永丰总工程师2026/03/30/-2029/03/29

3、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为高伟荣、蒋国民、刘永丰、孟云、周杰。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限制或禁止任职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3-46(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2026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高伟荣、蒋国民、邱江传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屈茂辉、周志方、陈代雄为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此外,发行人2026年3月25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永丰为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

2026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高伟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高伟荣担任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2、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聘任了新一届的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蒋国民为总经理,王朝晖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邱江传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高亮云为副总经理,刘永丰为总工程师。

3、核心技术人员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变化。

据此,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不构成重大变动。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3名,为屈茂辉、周志方、陈代雄。

2、根据独立董事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7-3-47及发行人《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具备独立董事资格。

3、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核意见,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表: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境内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20%、13%、9%、增值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境外公司按公司所在6%、免税当地税务法规确认增值税及其他销售环节税费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余值的1.2%房产税1.2%、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缴境内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境外公司按其所在国

25%、20%、15%、企业所得税家、地区的法定税率计缴,某些境外子公司按照当地

8.25%

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7%、5%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2%

注:1、公司境外子公司赛恩斯(博尔市)适用其经营所处地塞尔维亚税率,按20%缴纳增值税,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2、公司境外子公司赛恩斯(香港)为设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企业,2025年度收入在200万港币以下,执行8.25%的利得税税率。

据此,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7-3-48根据发行人2025年度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5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增值税(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2日印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东城污水系污水处理企业,其所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自2017年7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后返还7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东城污水所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自2022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赛恩斯工程、福建紫金龙立化学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发行人于2023年10月16日取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343002063,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 2025 年

度按15%的税率计缴所得税。

(2)赛恩斯工程于2022年10月18日取得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43001225,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 2025 年 10 月 18 日;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5年12月26日发布的《对湖南省认定机构2025年认定报备的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备案的公告》,赛恩斯工程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赛恩斯工程2025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所得税。

(3)福建紫金龙立化学于2023年12月28日取得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

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

7-3-49GR202335001468,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28 日,福建紫金龙立化

学2025年度按15%的税率计缴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信泰环境、松恩环保、兴恩环保、铜陵龙瑞、郴州红恩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认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为“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东城污水属于第三方防治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6)根据《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暂行)》(藏政发〔2022〕

11号)第五条,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规定吸纳

就业条件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龙湘环保满足条件,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享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分别为771.09万元、1352.98万元、493.64万元。

7-3-50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依法纳税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投资建设的“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完成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并于2026年4月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提交了自主验收信息。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安全生产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减。根据《发行预案(修订稿)》、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5519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7-3-51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选冶药剂再扩建项目(一期)17751.2216000.00年产100000吨/年高效浮选药剂建设

260000.0032500.00

项目

3补充流动资金6690.006690.00

合计84441.2255190.00

补充核查期间,福建紫金龙立化学与上杭县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后续将依法完成土地出让款及契税缴纳,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预计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根据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在2026年6月12日之前将前述土地交付给福建紫金龙立化学;同时,根据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前述募投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政策及该区域城乡规划,福建紫金龙立化学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取得该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据此,本所认为,除上述情形外,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未发生其他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2、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市场主体信用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7-3-52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涉案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

经营或构成本次发行实质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现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法律风险评价经核查,本所认为,《募集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截至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类金融业务。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就其是否参与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认购、相关减持计划或安排等事宜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对相关承诺内容进行披露,该等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补充核查期间,该等承诺没有发生变化。

7-3-53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

上交所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尚需经上交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陆份,壹份由本所留存,伍份交发行人,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7-3-54(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月日

7-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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