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截至预留授予日)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由19.26元/股调整为18.84元/股。
二、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部分)由19.26元/股调整为18.84元/股;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6年7月1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8.8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授予50.9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陈代雄、屈茂辉、蒋国民
2026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