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80证券简称:赛恩斯公告编号:2026-025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3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书面异议、反馈记录。
2023年4月1日,公司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2023年4月8日,公司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2024年4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4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
(八)2024年6月1日,公司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九)2025年4月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的议案》。
(十)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该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本次相应作废本激励计划已授予的剩余限制性股票722376股,其中,涉及首次授予的剩余限制性股票656376股;
涉及预留授予的剩余限制性股票66000股。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已全部作废处理完毕,本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作废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