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为了满足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董
事会选举或聘任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津贴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参照《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薪酬结构及发放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之外不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含职工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如有)构成,具体如下:
(一)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综合考虑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岗
位重要性、个人能力(含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等)、履职情况等因素,结合行业及地区薪酬水平确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目
标实现情况和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数据开展。(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其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或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当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
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如适用)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扣减、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六条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执行公司制定的《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以下简称“《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导致《措施》执行不利的,公司可以按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有关承诺,根据具体情况扣减相关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赛恩斯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