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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芯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芯科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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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上海南芯半 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芯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倩倩律师和朱怡静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南芯科技拟实施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5.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1、2023年 6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 6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3年 6月 29日,公司召开了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4、2023年 6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 3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 2024年 9月 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7、2024年 9月 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8、2024年 9月 10日,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9、2025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0、2025年 4月 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对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1、2025年 10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2、2025年 10月 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13、2026年 7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4、2026年 7月 1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2026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6、2026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类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归属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年 3月 18日,因此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为 2026年 9月 18日至 2027年 9月 17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根据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激励对象的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现就归属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归属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条件。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 预留授予仍在职的第二类激励对职期限。 象符合归属任职期限要求。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 2024-2027 年四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营业收入(A)(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通合伙)对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第一个 2024 16.50 15.20 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第二个 2025 18.50 16.65 [2026]230Z0371号):2025年度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2.61亿元,满 第三个 2026 20.50 18.00足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 第四个 2027 22.50 20.00 应的年度营业收入(A)目标值的 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归属比例A≥Am X=1 100%。 营业收入(A) 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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